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新编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两种方式。为减少办税服务厅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着“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的原则,建议选择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的“非接触式”网上申报途径。
减免个体工商户出租方税费。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优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本办法中专项优惠贷款,是指2020年湖北境内纳入国家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的、取得央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由指定金融机构按规定优惠利率发放的贷款。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安全防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以及湖北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安排,全省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月份、3月份纳税申报在2020年3月31日前不能办理的,在4月15日前可以继续办理。
坚持分区分级、分类分时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以及农业生产等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疫情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降比期满后,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主恢复原缴存比例。
要在政府工作协调机制下,进一步加强与人社、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免征减征的各项工作要求,协商解决免征减征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征收工作平稳、社会预期稳定。
积极争取将我省防疫重点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名单,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对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地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减半征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企业复工的时间安排,全省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月份纳税申报在2020年3月6日前不能办理的,可在3月31日前继续办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办理缓缴的条件、权限、程序等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规定。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部署,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如您金税盘、税控盘或CA设备在身边,建议您使用这些设备登录办理业务。如果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拿到上述设备,可以按照下列操作步骤,通过用户名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涉税业务。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在APP端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选择错误单位——点击右上角【申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从未任职】或【曾经任职】,并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即可。提交成功后,系统会隐藏错误单位,并发送任务到后台处理。
3月1日8:00,征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系统将恢复运行。届时,全省办税服务场所正常办理税(费)事宜,社保费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同步恢复使用。
通过微信识别下面二维码,在对话框内输入问题,即可进行涉税咨询。操作步骤:点击图片→选择“保存”→打开保存的图片→选择屏幕下方的“智能识图”或选择“识别图中二维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根据“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的原则,我们建议广大纳税人尽量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通过“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者自助办税机办理有关业务。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更正申报)、缴税、代开发票、签订三方协议、变更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打印完税凭证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充分调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大专院校等社会力量,助力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平稳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委托湖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在全省范围内招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具体通知如下:
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按月或按季收入总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以收入总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0年度居民养保缴费标准分十二个档次,由缴费人自主择档,具体档次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咸宁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依法无需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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