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协调服务,建立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制度,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统计局、省政务办、省知识产权局参加,及时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服务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要事项,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各级人大围绕中心依法履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鄂财税发﹝2018﹞21号),经天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天门市红十字会、天门市慈善总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
加快推进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各地划转的国有股权按规定交省级集中管理,收益单独记账,由省级统一划转,补充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
狠抓责任落实。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省直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要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全覆盖落地措施,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确保高质量完成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经税务机关评定的高风险纳税人,在办理票种核定、发票领用等业务时,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其中,对办理票种核定业务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发票使用风险提示告知承诺书》并接受税务约谈。
为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注规〔2018〕8号)有关规定,我厅将进行2020年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申报和拨付工作。
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重点培育工作,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合理推荐本地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和企业申请表一并报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
违反约定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将其失信记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武汉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
风险准备金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根据工作要求,我厅对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甄别,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件,其中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件。现将这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20年9月份申报期,请您继续使用原资源税申报表,按原有政策进行资源税申报,该表还适用于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8月之前的资源税补缴申报。对2020年9月1日及以后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请使用新版资源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市住房租赁行业诚信经营意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享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优惠,可以直接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无须再提交相关纸质申请表,有关困难情况可按照本公告提供的参考模板填写,待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于纳税申报期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市场主体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张身份证办成事,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时,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通过实名验证,无需再提供任何其他证照或证明资料,就可在税务机关办理。《清单》所列“一张身份证办成事”办税事项,共有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证明办理类5大类28个事项。
本次发布的《清单》为第一批事项,属于自然人可以“一张身份证办成事”的涉税(费)事项。对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一张身份证办成事”清单,将在下一批进行发布。武汉市税务局也将根据政策依据、办理条件、信息共享等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办税事项,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停业登记、复业登记。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充分发扬“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大力推行“容缺办理”“自主承诺”服务模式,同步办理事项所有信息均只采集一次,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纳税人享受共伴生矿、尾矿等税收减免情况,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9号)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市(州)级调剂向统收统支过渡,确保2020年底全面实现市(州)级统收统支,统一基金核算管理。
享受免征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单位,原则上不缓缴。如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计算滞纳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范围,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限、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职工2019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2019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
2019年1月31日,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9〕7号),公布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及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共计1147件)的清理结果。经梳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78件,其中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45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0件,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2件,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规定,省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日。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条件、批准权限、办理程序等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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