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服务业应税所得率(10-25%),综合考虑三师事务所的职业特点和风险情况等因素,并结合我省三师事务所发展情况,应税所得率暂定10-15%。各地可根据本地三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应税所得率。
经省局研究,同意黑龙江泰华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采取嫩江泰华大药房预征,总部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嫩江泰华大药房按照销售收入1.2%的预征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在企业销售燃气收取燃气费的同时,在价外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应征收增值税,燃气公司一次收取的管道初装费(接驳费)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办发电〔2002〕56号)精神,经过认真审查清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1988年以来省税务局及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各市、地局要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戳记的封存工作,并指导基层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代开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专用发票代开部门的工作情况,确保代开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发票代开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你局所反映的一些大型超市等商业企业应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等进行商品展示、宣传等各种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包括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等,对这部分的费用的征税问题,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相同,不应征收增值税。
近一时期,各地集中反映了一些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以下政策问题,请各地暂按此通知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总局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局领导要克服“说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观念,把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摆上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印花税统一由哈尔滨卷烟总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比上年增收的税额,总厂可按各分厂2003年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作为计税参考基数,下拨各分厂,由各分厂分别向其所在地地方部务机关申报缴纳。
经省局研究决定,同意大庆市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采取肇东分店预征,总部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肇东分店按照销售收入额的0.8%的预征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涉税事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2004年起,黑龙江波斯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波斯特公司)由原来连锁店的统一配货、统一定价、统一核算管理改为加盟连锁管理,各加盟店实行独立核算。因企业改变了经营管理方式,经研究,决定取消波斯特公司增值税统一汇缴的政策。
对卷烟消费税核价工作,由总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要求上报总厂和各分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核定信息,由哈尔滨市国税局负责上报省局审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对本辖区内个体双定户因2003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应免征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进行清查,在核实无误后应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纳税人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主管税政处按程序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主管局长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按程序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增值税起征点的再次提高,是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省局全面贯彻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增值税起征点再次提高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把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中国石化黑龙江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县石化销售分公司销售的成品油增值税征收管理其他未尽事宜比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及所属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2002]164号)执行。
对于个人和由农村村委会成立或由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以为农民服务为目的,采取沟通农产品销售渠道、提供运输、负责结算等形式,帮助农民销售粮食,并相应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行为,不属于农产品经销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凡向个人支付《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的各类医疗单位(不含除武警部队医院外的其他军队医院,下同)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通讯公司委托代销移动话费卡、充值卡、交费卡等,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对支付给个体代销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手续费用,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各单位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将公告告知纳税人.(如:在办税大厅发通知、由税管员通知到户等等。各单位要切实作好告知工作,要告知到全部一般纳税人,不得遗漏。
根据我省情况省局决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将《通告》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
为规范我省国税机关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保证共享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及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两户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被盗情况的通报》(国税发明电[2003]31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通报》的要求,对于办理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必须由企业自行负责,不得委托服务单位代理,同时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细化专用设备的管理措施,确保专用设备的安全。
稽查局在办理查补收入分成返还时,每笔查补收入必须附有稽查报告、稽查专用缴款凭证,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查补的偷、漏税款要附有滞纳金和罚款。经市财政局税政科、预算科审核后,由主管局长签字,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地局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于7月25日前上报省局(法规处),并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实施效果及统计表按总局确定的上报方法报省局(法规处)。
根据国税发[2001]39号和黑国税发[2003]129号精神,经审核,同意省邮政局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支付给在哈邮政单位200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3年的时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自2003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非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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