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不得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税收优惠所得额或税收优惠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居民企业跨市(地)县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本条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购房者在交纳房屋预收款时,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专用票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专用票据》,以其他收款凭证代替的,可持取得的其它收款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举报,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版财务会计报表分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等6大类,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校验关系见附件。
出租车定额发票启用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已领取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以继续使用。2013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已领取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不得继续使用,其中未使用的整本发票作退票处理,已使用而未用完的非整本发票作缴销处理。
自2013年10月1日起,各级工商机关所属社团组织停止收取各类会费。各级工商机关从即日起不准为任何机构、任何部门代收各种费用,不准巧立名目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真正做到零收费。
要加强对改革的目标、意义、步骤、成效等方面的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营改增”试点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帮助企业熟悉新税制的各项要求,引导企业准确把握税制改革带来的发展机遇,优化经营模式,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将《裁量基准》第一条“违法行为”中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修订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月末终了5日内,通过税保联网平台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分缴费单位明细和分自然人明细的征缴电子信息,以满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核算的需要,并要做好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方对账、确认工作。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精神,现就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护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障权益,促进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发票》。适用于已经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行业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时开具。为方便了解具体发票种类的变化,制作《试点纳税人国税、地税自开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如下: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11〕49号)有关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不能够查实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要核定扣除。
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须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此,为保证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享受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的权益不受侵害,请目前还未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手续且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哈市纳税人,务必于2013年7月31日前,到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现象,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2013年财政同步监督总体要求,结合我省非税收入预决算编审具体情况,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非税收入征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黑龙江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定于2013年6月1日启用,届时车购税征管系统将按照升级后的打印软件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6月1日后,剩余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各市(地)国税局及试点县(市)国税局票证中心负责收缴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势,现就调整哈尔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开办的分红险种,根据上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每年向保户支付的保单红利,可按省局黑地税函〔2005〕129号文件的规定,暂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的规定,结合哈尔滨市房地产业市场现状和征管实际,现就调整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应报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县(市)地税机关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地税机关进行审批,报市(地)地税机关备案;区地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地)地税机关,由市(地)地税机关进一步审核后上报省地税机关进行审批。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4号令)中公布的地税系统保留行政审批事项,为进一步规范地税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现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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