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从源头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规定,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45号)精神,切实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结合工商(市场监管)职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级国税机关(包括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超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向纳税人收取鉴证报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黑龙江省自2016年8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恢复企业主体资格,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我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的内容包括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它涉税信息。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变更。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为深入推进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规范企业名称登记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未涉及换算比和折算率的矿产品目,如需要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或者精矿销售额折算回原矿销售额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计算缴纳资源税,由市(地)财税部门确定,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核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即将更换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全面上线运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系统切换对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展目标。以解决制约快递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互联网+”快递为发展方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拓展服务网络惠及范围。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梳理辖区内大型厂矿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明细申报情况,对以逐表填写工作量大为借口尚未实现明细申报的纳税人,要主动服务,辅导相关人员下载模版及时申报,确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工作落到实处。
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开工日期分别独立确定计税方式。总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条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要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使广大企业充分享受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改革红利。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黑国税公告〔201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企业财务报表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函〔2014〕38号)同时废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对《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与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1号)中《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及填表说明进行了修改(详见附件),现予发布。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增设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餐饮业定额发票,发票规格175mm*76.2mm,发票面额分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五种(票样见附件)。餐饮业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餐饮业定额发票。
经地税机关核准的申报期限,原则上一年不变;小规模纳税人经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或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都应于当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自次月起调整为按月申报缴纳税款。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纳入试点后,纳税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并与主管国税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次取得多个销(预)售许可证的,“销(预)售许可证满3年,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中的“满3年”,以其取得最后一个销(预)售许可证的时间算起。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15年度省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委托方或招标部门要求事务所投标材料中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出具的未受到行业惩戒等相关情况的证明。
为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现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运用“互联网+”的创新思维改进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伊春市辖区内仅市局本级取得了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可以承接省局下放的外资登记管理权。各区分局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如需要承接这两项权力,仍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授权申请。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在后续申报时,土地、房产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税源明细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按要求进行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应的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源明细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手工填写,仅需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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