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各省辖市局可根据办法规定,适时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及应纳所得税额。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结合实际,加强核查系统运行管理。根据系统运行所涉及的部门、岗位,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当地稽查部门协查工作规程,初步规范各环节工作流程和职责要求,待总局、省局有关规定下发后再进一步细化。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新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稽查局)。
各省辖市局要做好内部培训工作,对办税服务厅和税收管理员要培训到人,同时培训到系统内所有人员,使系统人员对文件内容做到应知应会,可适时采取组织知识竞赛或者业务考试的方法使系统人员熟练掌握。
车船税代收代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管理,共同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凡是由市局收到电子核实函的,原则上由市局打印出核实函转交县(区)局退税部门进行处理,调查完毕后(包括延期复函)由市局退税部门通过函调系统进行复函。交接手续比照县(区)局出口退税部门、税源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接手续办理。
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统一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豫地税发[2001]208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电力公司应继续按照财税[2007]7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取得及认证和财务核算管理,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及省国税局报送固定资产有关情况。各省辖市供电公司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所属中心支公司和市级营销服务部设置账簿,进行独立核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1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所属各支行设立帐簿不完整,不能完全独立核算,由分行统一核算,经研究,同意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所属辖区内的非独立核算支行统一由郑州分行集中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名单见附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与保险监管部门或扣缴义务人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完善代收代缴管理工作。
同时,省局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分不同申报方式进行了梳理,取消了26张报表,暂时保留4张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对于综合征管软件无法通过读盘接收的8张报表通过网上申报实现,数据存储在税收分析监控系统中,软盘申报不再使用。
为了加强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热线)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工作,进一步明确纳税服务受理、转办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实现纳税服务受理、转办和回复业务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省局结合今年上线运行的新的12366呼叫中心系统,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根据所辖小规模纳税人实际出口业务发生情况,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方式,使小规模纳税人尽快熟悉并掌握申报系统的操作,确保2月1日起可以开始正式申报。
启用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时,须将《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
考虑我省电子申报软件推行后,各类报表可直接打印,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等,省局不再统一印制、发放。各地国税部门可自行印制,企业也可直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网站下载。
如果专用缴款书打印错误,需要重新打印,必须在综合征管系统“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中做“取消”后,重新进行录入,不允许在该菜单界面中直接修改专用缴款书号码。原打印错的专用缴款书数据如已保存,需要进行缴销处理。
及时做好减免税、财产损失等涉税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各省辖市局要认真落实《减免税管理办法》、《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等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和审批有关涉税事项。对原省局审批权限下放的审批事项,各地要落实好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二级管理、三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河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中心支公司设立套帐,进行独立核算,其下属营销服务部及县级支公司实行报账制,由省分公司及其所属中心支公司统一核算。
对于《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有关内容,我省具体规定为:对检举人申请兑奖的举报案件,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根据检举人的书面申请、查补税款(罚款)入库凭证以及案件检查人员提交的《举报案件查处情况报告》等,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根据本文政策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所属成员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所属市级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在省辖市区及县(市)设立的县级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进行收取保费、收发保险单据等客户服务业务,不设立银行账户,不设置账簿,不进行会计核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按照要求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清查,对被撤销、关闭的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按照规定做好其所得税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局。
严格奖惩追究。各省辖市局要对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那些在纳税服务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甚至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226号)规定,从2007年度起,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应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征管要求和各类税收业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各类窗口的数量,并积极协调金融机构,适当增加POS机等专用设备,大力倡导刷卡缴税,依托信息化手段,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征管效率。
由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性质较为复杂,为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暂免征收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由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审批(扩权县地方税务局享受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
各省辖市局要组织基层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加油站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对未在《名单》内、且非中石化、中石油新增备案的加油站,应要求其按照独立核算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以前月份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缴,防止一些加油站挂靠中石化、中石油而偷逃国家税款。
各省辖市局不得在省局明确的纳税人所需报送文书资料以外增加文书资料,省局应建立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管理机制,凡涉及增加纳税人报送文书资料的制度办法,应会签征管和法规部门进行审核把关,以防止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数量反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精神,省局对省局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结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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