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加快培育新兴战略产业。完善扶持政策,综合运用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财政政策,强化对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和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引导。
充分认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总局印发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以及政策变化内容,利用多种形式,进一步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从2009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及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停止执行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90天及相关营业税征税、冲减营业额等规定。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够满足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的执业队伍,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省注协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省注协秘书处,主要负责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违规行为的调查;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为解决个体工商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问题,企业发行系统增加了“发行税务机关地区编号”和打印《企业发行结果通知书》等内容,新增功能涉及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的变化,各地应结合实际及时对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补充完善,同时应加强对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控管理,及时报告升级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以确保软件功能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税务师事务所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鉴证业务时,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执业,应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涉税鉴证报告格式开展鉴证工作并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次票种核定,对辖区内普通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特别是加强对发票领购簿登记信息和综合征管软件领票信息的比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予以查处。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317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20号)以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73号)废止。
个人转让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一般情况下有市场指导价、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的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等多种。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可简化工作程序,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及时办理纳税手续。
要规范完善印花税征收方式。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对不需要办理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
除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许昌、三门峡市外,其他省辖市辖区内所有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逐矿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依《煤炭检验报告》的结论作为征收煤炭或焦煤资源税的依据。凡不能提供《煤炭检验报告》的煤炭资源税纳税人,一律按焦煤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各省辖市地税局应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发票换版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局。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发票换版工作总结专题报告省局。
为了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各省辖市局必须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的有关纸质审批流转情况(申报年月、所属年度、退补原因、退税额等)逐户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特准退税管理”—“退税审批”—“领导审批”—“退还”或“免抵调库”等流程进行数据录入。
针对建筑业外出经营多、项目分散的特点,各地应结合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辖区内建筑企业税源状况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外出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所得税问题,保证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必须提交由上述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方可按规定予以退税。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我省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资格一年一确认办法,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确认手续。
为保证税收政策调整落实到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将于12月30日对车购税征收系统进行升级,各级货物劳务税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密切配合做好软件系统升级工作,关注系统升级后的运行情况,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省地方税务局对1994年至2008年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废止和失效营业税规范性文件225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发展迅速,通行里程接近5000公里,全省109个县(市)中有99个通达高速公路。由于线长面广,纳税地点不统一,管理方式各异,近年来高速公路税源管理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对《证明》的管理应按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登记、领用、注销及审批制度。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据《证明》;对未发生开采应税矿产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证明》;开据《证明》的销售数量,不得超出纳税人实际缴纳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经请示总局,《通知》第三条中“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应为“第二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向省局反馈。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转发给你们,企业通过本通知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工作实际省局对转发或制定的税收征管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征管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除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局要切实加强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关审批或备案资料的存档,并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审批或备案的非居民企业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进行复核或复查,以防止税收协定执行风险。
企业应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五条第(十)项的要求向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的鉴定;企业认为有必要鉴定的,也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前主动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此次专项工作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对总局、省局督办的企业,以稽查为主,采取税警联动的方法,重点打击,以点带面,带动专项工作整体突破;二是对省局下发和各地自选的疑点企业,以及对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各地市组织核查,可以采取稽查或者评估的方式开展,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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