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向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节省的办税服务措施和渠道,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开发了个体定期定额户网上申报缴税功能,并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启用。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使用带有银联标志的任意银行卡,在网上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事项。
为了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工作,减轻纳税人负担,我省征收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为保证个体工商户二季度按季申报工作平稳有序开展,2014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缴款期限由7月15日延长至7月22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实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开展清权、确权、晒权活动,全面清理、逐项确认、分步明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和执法督察,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联合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接收企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材料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国税或地税部门,经各部门初审后统一会审认定,联合公布名单,并明确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
该政策并不是坊间所传:“郑州出台房产新政市内直系亲属间过户可自行定价”。该政策于2014年5月27日就已出台。具体文件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4〕64号)。
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土地增值税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免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钾长石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我局配合省政府对2013年9月30日前出台的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不低于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等)为计税价格,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以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载明的价格为准;
省地方税务局办理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以及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地方税务局以下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2013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部分外,应在2014年6月16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经我们了解情况后,发现被“监控”的身份证信息都是“非正常”企业税务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如果您供职的企业属于非正常注销,您再就职于其他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填写您的身份证信息时,系统就会提示您有在非正常注销企业从业的经历。
经了解,这些情况均为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造成的。所谓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自2014年5月1日起,我省从事谷物磨制、棉初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分别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备案。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出现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包括应开具未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及时上传开票信息等),主管税务机关将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利用外部网站、“税务通”、“微博”、“微信”等现代化信息平台,为纳税人无偿提供政策宣传、专业化咨询服务、办税辅导,建立咨询服务需求收集、分析、响应机制,及时提醒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纳税人领用的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可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到期未使用的不得再行开具,否则视同违规开具发票处理。同时,未使用的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按原规定执行。
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政策。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失能半失能和独居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护理、康复等服务。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深化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做好信息维护、数据分析监控、协查函件处理等各项工作,实现汇总纳税企业各类信息的共享和快速传递。
做好新版营业执照管理使用。从2014年3月1日起,各级工商机关对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企业颁发新版营业执照;2015年2月28日前,要完成对2014年3月1日前存续企业的新版营业执照换发工作。
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暂停该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和录(聘)用等事项;经督查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撤销文明单位等评先评优资格。
为进一步优化坐席资源在热线咨询峰谷时的科学配置,加强坐席人员税收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答复质量,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决定自2014年2月24日起,我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工作日上午提供人工语音服务的开始时间,统一调整为9:00。
对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省局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后台统一处理,将其所有税种纳税期限和代征费、基金项目的缴纳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季”。对后台统一处理后没有变更成功的,各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
假发票、无效发票原则上由地方税务机关收缴;因申请人原因无法收缴的,应保存申请人书面证明材料及假发票、无效发票复印件;申请鉴定发票的数量巨大,不便于逐份复印的,可由申请人出具鉴定发票情况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数据)。
在我省境内跨省辖市(直管县)局管辖范围临时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发票。
县(区)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受理资料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撰写调查报告并由2人以上正式税务人员签名。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纸质资料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相关信息录入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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