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冀医保字〔2022〕22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阶段性缓缴省本级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2022年从8月1日到9月25日为集中缴费时段。10月1日以后缴费(办理手续)的,从缴费之日起计算缴纳到2023年6月,缴费中断的,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报销,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六个月待遇审核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见附件),按《公告》规定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申请存量留抵退税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实施增值税改革时的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中,金额较小的那个数额。
按照河北省医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冀医保字[2022]22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阶段性绣缴我市职工其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漏相关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省局对各市上报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资料进行了审核,同意以下3家企业作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批试点企业。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精神,实现我省进出口保稳提质目标任务,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7月6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网站发布的《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考地点调转及退费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并与此前在我省办理退费申请事项相衔接,现将我省2022年度会计初级资格考试报考地点调转及退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见附件)予以发布。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选择适用“两免”即办制办理的,纳税人仅提供相关信息,税务机关通过“河北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平台”即时查验证明信息是否确实存在且符合办理涉税业务有关规定后,不再索要办理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或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为纳税人即时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确保就业困难残疾人应救尽救,应保尽保。
在落实已出台的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69465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的,以2021年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社平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扎实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措施,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社会发展目标,在全面落实国务院和河北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沧州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各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担负起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全力攻坚突破,不折不扣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以实际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各地要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有关税费政策,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监管。利用产业园区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精神,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并与全国互通互认工作,支撑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通过2021年度第三批和2022年度第一批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21年度第四批和2022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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