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及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延长办理期限截止到6月25日。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纳税人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补评和复评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所列明的违规行为已经改正的,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
同时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还具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缴纳、发票验旧等40项功能,后续我们将继续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手机APP。
省本级统筹单位要对申请办理病退人员资格进行认定,资格初审认定完成后,填写《2020年度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初审情况登记表》(附件1),报省厅养老保险处备案后,申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为更好服务参与雄安新区建设的企业,按照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减税降费暨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相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对区本级企业中从事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纳税人(以下统称建筑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各所应将本所上报的电子文档以压缩包格式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名称请标注事务所所属地市和事务所名称,如“(石家庄)河北**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在邮件内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事务所详细地址,以便于年检标识准确寄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公布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规定,现将符合2019年度和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
对纳入该名单的企业,我们在“一对一”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基础上,辅导企业及时申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进一步加大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明确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加大代偿补偿力度。
省级发改部门没有制定电价权限。根据《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电价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改部门没有制定电价的权限。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电价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的95%结算。
推动自贸区发展建设。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四扇门”要求分类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在贸易便利化等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制度创新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要求。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在河北省范围内的,均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二税务分局(注明个税汇缴申报),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电大街82号,邮编050061,联系电话0311-67965560。
目前,我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实现了290项功能。具体清单见附件。
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向社会公布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状况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计划于2020年5月1日0:00至2020年5月5日24:00进行配电改造。施工期间,所有涉税业务系统均暂停使用。请相关纳税人、缴费人提前做好安排,以免影响工作。
本目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自2020年4月20日零时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邮寄业务免收邮寄费用,其它等级纳税人正常收取发票邮寄费用。
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为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实现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任务目标,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河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4月10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http://etax.chinatax.gov.cn)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的有关规定,现将《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土地、规划等支持政策,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各县(市、区)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加强党对税务法治建设组织领导。始终坚持党委对法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省局党委书记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依托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抓好推进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随着国家下调增值税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新一轮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实施,中小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主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包括参加三项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我省从事皮毛制品加工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试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名单及扣除标准具体见附件。
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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