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此次集中延续39项税费优惠政策和4项降费政策,是落实中央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要求的重要举措,旨在保持减税政策的连续性,持续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新活力,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2021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总规模21038473万元。其中:转移性收入6297493万元,本年收入14740980万元;本年支出16158935万元,转移性支出4879538万元;预算收支平衡(收支总规模=转移性收入+本年收入=本年支出+转移性支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构建政府和社会共治新格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起草了《河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自行下载填写《征求意见表》。
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稳妥有序做好职工参保工作,以已纳税未参保缴费的企业、瞒报少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参保企业、中断缴费符合补缴条件的职工个人等为重点,加强信息比对和共享。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决定废止《沧州市纳税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第2号)。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全面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关键五年。
为进一步规范对印花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现就公告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电话:0313—2050170,截止日期2021年3月26日。
同时,按照《意见》提出的《地方12345热线归并清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12345热线归并清单》。对归并热线名称、号码、责任单位和归并方式,进行了细化。
申请缓缴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填报《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备案书》,缓缴期满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在新区辖区范围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企业和三县本地企业(以下简称新区企业)。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费现金收付业务的内控机制建设,社保、非税、收入规划核算、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规范办理,高质量做好有关工作,切实防范税费现金业务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的复工复产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加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实现全年经济开好局、起好步,制定以下措施。
公开透明。依法制定并公示公开企业简易注销的适用主体、申请条件、流程环节、业务进度等信息,增强结果可预期性和流程可跟踪性,保障各类市场经济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电子证的上线使用,有助于解决广大非执业会员长期关心的纸质会员证书领取、使用、保管不便等问题,有助于强化非执业会员的动态管理,有助于推动会员服务工作向更高质量迈进。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1年1月13日),共计138条。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加大对重点市场宣传推介力度,及时发布政策和市场信息。加强国别贸易投资法律政策研究,提升商事法律、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服务水平。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部署,不断完善全省税务稽查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十项措施”,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68号)规定,省已将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到各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办理相关业务,简化办事程序,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到位。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省金融企业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情况,现将《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20]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同意,现将2021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将邢台市2021年1月份征期由1月20日 延长至1月31日。
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批准,现将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将石家庄市2021年1月份征期由1月20日延长至1月31日。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同意,现将2021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将廊坊市2021年1月份征期由1月20日延长至1月31日。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办税服务窗口、“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缴费,后续将陆续开通银行窗口、自助缴费终端、电子税务局、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等渠道。
在河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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