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底座。按照“智慧海南”规划布局,加快建设“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数字基础设施,加快信息网络、数据中心、城区光纤网络等网络关键设备升级改造,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2022年我省新能源汽车在新增车辆中占比超过30%,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措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按规定将项目经费编入预算,预算批复后拨付。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202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对标国际先进,充分借鉴国际主要营商环境评价方法。对标国内先进,依托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方法,坚持对标国内先进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对标省内先进,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采集方式,实现自查自纠,以评价促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评估、会审、举报、抽查、考核、信息公开及政策措施动态清理等机制,加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督查指导,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和效果。
到2025年,实现标准供给结构、标准国际化水平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基本相适应,建立海南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标准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海南省扩大有效投资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确保2022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目标顺利实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全省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依规、坦荡真诚同市场主体和企业家接触交往,促进政商关系亲而有度、清而有为,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良好营商环境,根据有关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清单。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我省每个市县局指定1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本地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具体邮寄地址见附件,纳税人需将申报资料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市县局指定的税务机关。
各单位要坚持求真务实,坚决避免搞形式、走过场,把开展“春风行动”成效作为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考核内容,通过工作调研、巡视巡察等方式,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
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采购人通过比选等方式自行设立、仅供本单位使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库,不属于清理范围。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注册个体户的经营场所地址递送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平台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注册个体户。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2022年2月1日起,海南大众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见附件)按照 《公告》的规定,采用收入比例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及其他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基础上,从2022年4月1日起,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省范围内统收统支。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7日七届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账单位建账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检查,发现建账单位建账备案登记信息与实际建账信息不符的,责令建账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银保监、税务、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
基层快递网点凭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以及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2022年3月31日前报送2021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内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应当于2022年3月31日前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以下简称“专项业务报告”)。
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与其他社会保险信息的共享和交换机制,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签约扣税方式需要纳税人、缴费人与其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办理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签约扣税业务,国库信息处理系统 (以下简称“TIPS”)实时转发扣税信息至纳税人开户银行;纳税人、缴费人开户银行收到扣税信息后予以扣款,并通过清算银行与清算国库清算资金。
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案件退回稽查局,由稽查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再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纳入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以下涉税业务: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发布) 《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发布)等规定, 自2022年2月1日起,海南省税务机关决定对以下27项税收违法行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2021年全省共计接收涉税违法检举事项581件,累计查补税款16787.53万元,依法发放实名举报奖励金31500元。为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我省税务部门将继续支持和鼓励全社会依法、依规协税护税,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检举人保密,切实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省政协第七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238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29号提案的答复
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洋浦管委会根据授权行使省级行政管理权,与儋州市人民政府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落实行业发展规划目标是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共同责任,各资产评估机构、全体资产评估师和广大从业人员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主动性,认真贯彻落实行业“十四五”规划,确保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实行初审、复审及审批的逐级审批制度,重点审核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退费资格、退费月数等情况,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频繁退费、退费月数过多等异常情况,由稽核部门进行核查。
《海南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各牵头单位要结合任务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明确实施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督办、考核等事项,任务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今后制定出台产业扶持政策、园区政策,涉及财政支持方式的条款要事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涉及公平竞争审查事项的在自我审查的基础上可以征求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意见,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应按照分成比例分级足额入库,不得滞留挪用,未按规定上缴的市县,将予以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扣回。除另有规定外,严禁将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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