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不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不管税务机关是否已经对扣缴义务人征收其应扣缴而未扣缴的税款,该纳税人都应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逾期未支付最低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和从超过规定发放工资日期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欠付最低工资额的1%支付赔偿金;并可以根据事实和情节,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各地、市地税局要根据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确定发票防伪纸需用量,并做好购纸计划,由印制发票企业按有关规定上报地、市地税局审核后报区地税局审批购用。
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级工会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单独核算,不能把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业务收入和未经县以上科委(协)和同级工会认定的项目收入转为职工技协收入,凡弄虚作假、不单独核算或收入划分不清楚的,不能列为工会技协收入。
现将区物价局 区财政厅《关于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收费的函复》(桂价费字[1995]47号)转发给你们,并附上区税务局桂税发[1993]535号文转发的《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字[1993]236号)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超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号)范围以外的其它校办企业,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比照校办工厂、农场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以什么计税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问题,经研究可按其应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作为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费的基数。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对1994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的,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确认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1994年元月1日起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律师事务所,从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两年的照顾,免税期满后,如无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乡镇企业、供销社的固定资产按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时,对原执行综合折旧率办法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对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分类折旧办法规定的年限内,可以继续提取折旧。
美容服务业务不属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免税范围。对单位和个人举办的美容店等所从事的美容服务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子目征收营业税。
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凡按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税发[1994]404号)规定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纳税人,均属于查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营业额,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我局意见:暂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报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地方铁路所属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驻南宁市的铁路集体企业事业应缴的所得税由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税款就地缴入自治区金库。
纳税人承包跨地区、市的建筑安装工程,其纳税地点由占该工程投资额较多的地区、市地方税务局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统计报表的数字必须客观、真实和全面,不得瞒报、虚报和漏报。凡未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案件的,一律要在报表相应栏次内注明“未发生复议案件”,“未发生诉讼案件”字样。
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及下拨给国有华侨农(林)场和国有华侨企业的经费性质的拨款及亏损补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对目前仍实行各种承包企业所得税办法的行业和企业,不管承包合同、协议是否到期,均应予以纠正,一律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本辖区外的个人在本辖区内取得应税所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情况资料,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资料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的形式,传递给其所在地(限于我区境内)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外出经营证由自治区地税局确定格式并印发各地使用。在自治区地税局下发统一格式前,各地暂用原外出经营证。
凡按规定需向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均应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填写《地方税纳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格式附后)随《税务登记表》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今年第三季度;要对逾期作废的"旧版发票"进行认真清理收缴,造册登记,集中封存,统销毁,不得留存,严禁继续使用。
凡属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不是全区统一格式发票,还是套印纳税人名称发票或业户自行设计格式的发票,一律报区地税局批准印制,并由地、市地税局与印制发票企业办理结算手续。
用票户办理申请领取区地税局统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手续时,应报告已领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税务机关应将用票户现仍库存的普通发票(属于地税局管理部份)的情况记载到新的《发票领购簿》上(注明"库存"字样),以保持领购发票内容的连续性。
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分为自治区级和地、市级两种。自治区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广西”字样,用于印制机外普通发票(即电脑发票);地、市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各地、市行政区域名称(如:“广西南宁市”或“广西河池地区”),用于印制各地、市的普通发票(样式略)。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细则》第七条所指单位,需要在全区统一“普通发票”式样基础上加印本单位名称,或者需要自行设计式样的,可向县级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附报式发票式样),然后由各级地税局列入“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并按前款规定程序报区地税局审核批准。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和《通知》的规定,在自治区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区地税局商区国税局确定。用票单位需要印制有用票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或者自行设计“普通发票”式样,县(市)以上地税局需要增减统一式样“普通发票”的联次并确定其用途以及增加项目,均须报经区地税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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