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注协”)批准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由广西注协发放印(刻)制的证书和印章。
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以前,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待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公布后,根据相关规定再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优化政策兑现流程,大力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完善广西惠企惠民政策兑现平台,上线更多“免申即享”政策清单,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压缩申报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兑现效率,推动惠企政策找企业、实现“直达快享”。
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80号)。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每人每年2000元、2600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如需咨询,可拨打广西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我要咨询”功能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咨询”功能留言。
你会取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请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对个人转让和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简化规定为:“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不再具体罗列分别计算征收的税费种名称。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的税费政策规定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如需咨询,可拨打广西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我要咨询”功能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咨询”功能留言。
采取先自查后重点检查的方式,对其纳税情况实施检查,并结合自查结果分析筛选,确定对8户抽查对象进行立案检查,其执法检查人员采取定向、不定向相结合的形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随机抽查事项予以公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要求,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24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如下
扩大“广西自贸招商大使”和海外招商合作机构队伍规模。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强化与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
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取得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通过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于首次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各记账主体要根据《通知》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其明细核算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被考核单位应主动配合开展考核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考核工作相关的材料,真实、全面、准确反映本地区、本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红十字会取得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通过百色市红十字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为推行“税费同缴、一码缴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及时宣传“税费同缴、一码缴费”创新举措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成效,提高社会认知度,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电子保函推广使用、培训宣传等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推广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经审核确认,现将我区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治区本级以及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均有权限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由财政厅负责实施相关业务的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编制,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厅领导集体审议等程序。
2017年11月3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试行)》同时废止。
2023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6629元/月,即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涉及到“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使用该数值计算。
强化督查考核。将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和重大督查事项,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自2023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28号)自2023年1月1日停止执行。
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系统自动根据其经营场所对应的县级区划,重新分派至新的县级主管部门,原县级主管部门或管辖部门无法再查询相关经营主体信息,新的主管部门或管辖部门按上款所述程序重新进行分派认领。
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各基金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基金预算、月均支出额度、清算周期等情况审核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计划,合理确定拨付支出户的资金额度。
自治区商务厅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变化,针对不同领域实际问题,不断充实、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协助配合和政策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对纳税人多缴的税费,依照《公告》相关规定处理;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你会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凭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在有效年度内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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