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统一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定于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1月初进行新旧系统切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滞纳金从次年1月1日起计算。
调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及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调整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进口的车辆以及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一律不予签发《证明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为更好地扶持企业加速发展,今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4年第64号公告《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新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后备案管理,企业季度申报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依法治税是指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税收执法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分级受理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形负责受理大企业的涉税诉求;分级处理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处理涉税诉求;规范高效是指按照统一的涉税诉求管理工作程序对涉税诉求快速响应、及时处理。
希望获奖的单位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积极开拓进取,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税收科研精品。希望未获奖的单位加倍继续努力,争取下年度获得好成绩。希望已立项但未完成课题的单位,认真查找原因,迎难而上,有效地积极组织好下年度课题研究工作,推进税收科研上新台阶。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水力发电行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业所得率,自2014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按14%执行。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10月30日下发的《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因我省税收征管系统计划于年底前升级,部分纳税人须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使用第一代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即纳税人识别号的第十六位为“-”的纳税人),请前往各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
自2014年11月1日起,市国税局辖下零散税源的普通发票代开,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纳税人办理税收政策上门咨询服务,可选择本公告附件《佛山五区可实现跨区代开普通发票、专用发票认证、税务咨询的国税办税服务机构》中列明的任一国税办税服务机构办理。
为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力争2017年实现全市研发经费倍增、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2.7%的目标,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为确保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我省顺利落实到位,规范统一基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指导小规模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我处会同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研究编写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解读》,现下发给你们,以供参考。
为了做好2014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相关工作,中税协下发了《关于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4]5号),对2014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提出了具体安排和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的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查账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照公告的规定填报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法律顾问的聘请、使用和管理工作,发挥法律顾问促进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根据国家有关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我办对全市福利企业2014年第三季度的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现将有关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情况函告如下:经审核,本季度我市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业32间。现将符合福利企业资格的32间企业名单呈上,请贵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减征税手续。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征我市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财综[2014]195号),我市堤围防护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停征。停征起始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如所属期为2015年1月1日之前,仍应继续征收。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我局制定茂名市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该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中山市目前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主要分七个行业设定,另外考虑服务业中的饮食业、桑拿和中介的差异性较大,将该三个行业单独设定所得率。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施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再适用《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2号)。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1号),结合广东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该办法已经2014年9月22日省国税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为贯彻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粤府办〔2014〕2号),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已办理临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承租、承包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征纳双方依托第三方数字证书实现无纸化办理,确保了传输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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