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更好发挥专门与专业委员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专业作用,提升行业治理能力,经2022年4月20日省注协六届二十六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审议,省注协对专门与专业委员会设置优化调整如下:
将上述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上述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上述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将切实加强对各部门的督促指导,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形成推广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为全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贡献横琴经验。
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骗取社保待遇是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与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对接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和工作人员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本市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32号)转发给你们,省税务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参保单位如对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可于2022年4月27日之前,到所属社保机构提出重新复核失业保险费率的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按照确定的费率征收失业保险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2年)》、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以及中山市《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等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尾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2008-2018年)的公告》 第四条:“《标准》的数据更新”规定,现将《汕尾市2019年房产工程建安成本造价指标标准》予以公布。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1〕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尤其是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的小额、多频次采购活动。
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相关要求,现将我市2022年4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4月27日。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转去,请按照要求执行。为更好落实我省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允许单个企业每年2辆以企业为所有人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免除“开四停四”限制。
检查人员到达“中山市*”,在该地址未发现你单位任何经营迹象,也未见到你单位任何人员,该地址正处于整体装修的状况,现场还留有该公司的门牌标示,但现场没有该公司的办公人员,没有其他物品,也未发现办公电脑。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2022年5月1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电话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粤税函〔2022〕71号)转发给你们,市税务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广东省省级2022年度第一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东莞市市级2022年度第一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转让购买所得房产 转让自建房产 个人继承、赠与房产 个人转让受赠(继承)所得房产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产 拍卖不动产或法院裁定过户 转让未办证建筑物 转让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交易增值税附表(转让二手房及土地使用权适用)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省属企业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对标对表,落实落细。省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第二批)》(详见附件),进行任务分解和工作安排,局内各单位要加强部门协作,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有序有力推进。
地级以上市财政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大力服务企业创新、创业、创强,助推中山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市税务局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关键节点,推动税费优惠政策和精细服务覆盖企业从开办到退出全生命周期,着力降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各项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定以下措施。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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