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有困难的劳改劳教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报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缓征照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第二条所讲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应就增加金额部分或续签合同所载金额部分贴花。
现将国税发[1994]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考虑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特殊情况和便于税务机关对出口发票的稽核。
为了有利于生产和流通,对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也可到税务机关按小规模企业的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办理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开票金额征收税款。
凡在广州市范围(含三市一县)的个体工商户,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经审批不帐簿的,必须设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为规范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有关印制及发行工作我局委托广州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办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防止地方税纳税人重复办理税务登记,骗购发票和造成税款流失,规范税务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地方纳税人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为了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需要,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经县以上(含县级)发证税务机关批准,每个纳税人暂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发一至三个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为便于征税,省局意见,对省网电,在一月十五日前抄表计收的电费,按原征产品税征收办法计算征税;在一月十六日后抄表计收的电费,均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征税。
对个人无照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流转税开具发票时同时带征个人所得税。
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需要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其企业所在地税务所提出申请,经税务所加具意见报县(市)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所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月31日国税明电[1994]32号《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的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省局意见也暂按原规定办理,请一并遵照执行。
从今年开始,凡交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根据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定额均不含税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申报表按省税务局粤税发[1993]400号文转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34“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的口径办理,但其中增值税栏的“计税金额”按不含增值税数额填列。
实行规范扣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也只能填开普通发票,不开具《专用发票》。
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权限问题,各地仍按国务院1984年11月15日国发[1984]161号文《国务院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1988年6月15日[88]财税字091号文《关于发布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局意见:对以前所签的此类有效合同按此文规定划分征免,属于应税合同,照规定补征印花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管理。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局业务管理和指导。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对瞒报房地产销售、转让价格和租金或瞒报房屋使用性质而逃避交纳增值费的,由县以上代征收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予以处理,没收瞒报的价款,并处以瞒报价款一倍的罚款。
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作住宅的用房,一九九一年虽然作了租金调整,但目前我市房改租金尚未到位。鉴此情况,经研究,在一九九三年度,继续对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作住宅的用房,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住宅出租房用地,继续给予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对校办企业三年免税期满后,应从一九九三年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个别企业照章纳税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理减免。
对全区范围内原未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发区”,按规定征税确有困难的,需要继续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报省税务局审批。
目前部队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较大,还贷任务重,生产发展资金不足、拿不出更多的资金来弥补定罪费不足。
对原由财政部门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实行整体改造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其所得税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管;其他股份制试点企业(包括从无到有新组建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所得及其它所得,在一九九三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从一九九二年度起,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完成并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宅,对其投资可给予零税率照顾,但必须持有《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依据,由税务部门予以核定。
对房产开发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凭销售发票和产权证给予零税率照顾;向单位出售的商品住房,则按5%的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房产开发公司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3号《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中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已于一九九〇年底到期。
《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说“省人民政府过去颁布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规定”包括省人民政府颁布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我省有关部门颁布的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从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税法”规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的地方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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