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社[1999]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帐簿凭证管理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对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的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是不符合《通知》中规定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条件的,一律补征增值税。
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如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福利、校办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对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按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地函[1997]4号复函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发票代码外,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的票样印制,不得增加其他任何内容,并要严格把好印制质量关。
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按房地产面积计算的收费标准为:每宗150平方米以内的(含本数,下同)收费10~50元;每宗150以上至800平方米的收费不超过300元;每宗800平方米以上最高不超过400元。
为了减少审批层次,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直接向审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所需的保险业务发票,由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监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直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所需的保险业务发票,暂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有关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所需的发票由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监制,有关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通知》中所指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包括的内容按粤地税发[1998]6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报告。
城市商业银行因经营业务需要以经营性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如因经营业务确需超过按规定可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准最高限额的,报经市局审批后按实列支。
省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为供发电提供服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列入汇缴成员企业,由省电力集团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省电力集团公司须在1999年6月底前将所有汇缴成员企业名单报地税局直属分局审核认定。
为了加强对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执行部门和单位查处的罚没物品,委托拍卖行拍卖后取得的收入,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4号)精神,现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非住宅出租房用地,一律按规定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44号)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经研究决定,深圳海洋石油企业跨地区使用的发票代码的编排,第一至第三位用“003”表示,其它代码按省局粤国税发[1999]210号、264号、318号、[1999]361号文的有关规定编制。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自领取有关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领购、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
对出租房产收入的房产税征收,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对已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房产,应以实际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征房产税的依据。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地税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穗价函[1999]15号)和《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省地税发票收费问题复函的通知》(穗价[1999]35号)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区收取地方税发票工本费有关收费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地税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穗价函[1999]15号)和《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省地税发票收费问题复函的通知》(穗价[1999]35号)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区收取地方税发票工本费有关收费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局《关于推进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72号)和以下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希知照。
对以团体方式统一投保的境外保险费,如不能按照实际情形计算各人应计税份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保险条款、企业政策及实际情况核定其应税所得。
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报批。未经中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无论是实行自收自支管理还是差额管理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从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在上市股份公司中试用,上市股份公司较多的地方可选择若干企业作试点。
从1999年4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须报送的电子数据,全省均采用出口企业自行录入的方式,退税机关不再为出口企业办理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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