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者不适当引导证人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询问人撤回或者变更询问。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次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委托代理人提交业务后,需实名验证的相关人员需密切留意APP、小程序待办信息,并及时完成相应业务的实名验证。相关人员全部完成实名验证后,审核人员方可审核业务。
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近期验资业务数量增加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各事务所应加强自律,杜绝低价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行业生态,是确保自身长远发展的前提。同时,应关注市场动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与市级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政策补贴有重叠时,不得重复享受。对虚报冒领或重复申领相关补贴的,取消或追回全部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和扶持项目。
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允许经营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在登记的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进行“一照多址”登记,不再设定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种植、养殖、快递行业的限制条件。允许跨县区“一照多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粤财税函〔2021〕1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为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工作,解决征纳双方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问题,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起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为更好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浮动费率平稳衔接工作,根据粤人社函〔2023〕67号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24年1月1日起恢复按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进行征缴,待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按照其规定实施浮动费率管理。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切实扩大政策知晓面。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全力营造良好就业创业氛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珠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2023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如下。
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在市造价主管机构完成诚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为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工作,解决征纳双方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问题,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5日起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及《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审核确认,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潮州市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凡适用“容缺制度”的企业,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容缺办理事项内容,申请人作出容缺书面承诺,填写《容缺办理申请承诺书》(附件),由全体投资者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设立登记无需加盖企业公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涉企经营事项主管部门负责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市场主体登记与涉企经营审批服务“一照通行”改革。
配合做好全省就业大数据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强化农民工流动趋势监测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分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2022年12月4日起,停止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一条“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上级税务机关新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应从其新规定办理。
经2023年12月27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关于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珠府〔2010〕172号,ZFGS-2010-005)。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上述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摊。
为更好地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做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稳衔接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现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2〕30号)。
落实中央、省外资重大项目财政专项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获得省财政利用外资奖励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鼓励各区按相关规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5.6%(含生育保险0.5%)降低为4.6%(含生育保险0.5%),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由4%(含生育保险0.5%)降低为3.5%(含生育保险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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