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以及不直接开展生产销售等不影响周围居(村)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的,办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凡纳税人一次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报市(州、区)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金额由市(州、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自治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意见要求执行。
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水耗和污染排放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落实国家要求,对能耗不达标的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举一反三,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查找在普通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好省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内部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应对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工作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制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于符合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经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自2013年7月15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但2013年8月1日起方可开具和使用。对地税部门监制的各类公路客运发票(含公交车票)和出租车定额发票,试点纳税人于2013年8月1日之前领用的,可以在2013年8月31日前继续使用,自2013年9月1日起所有试点纳税人统一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报送的资料、国税机关办理报批、备案登记的时限和具体要求,按照《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甘国税发[2009]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在省内跨市(州)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临时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向临时经营地国税机关领购发票,在临时经营地开具,并按照临时经营地国税机关的要求按期缴销发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障措施,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所有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首期未足额出资的,应当出具在认缴出资期内能够足额出资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或证明其具有足额出资能力的律师证明文件。
连锁经营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批准增值税在公司总部统一申报缴纳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一并在公司总部缴纳。
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在2014年12月底前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当地财政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集贸市场,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任何费用。
计算当期不同品种(酒度)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不同品种(酒度)货物数量×不同品种(酒度)耗用农产品单耗量×期末基酒平均单价×企业自产基酒数量/(企业自产基酒数量+企业外购基酒数量)×扣除率/(1+扣除率)
对已经按15%税率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在办理审批手续的过程中,发现其主营业务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或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达不到70%的,应依法取消其已备案的优惠资格,并按法定税率重新计算申报纳税,但不加收滞纳金。
制定机关拒不履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或者故意隐瞒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逃避监督的,由承担备案审查的上一级国税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成制定机关依法予以撤消,并向社会公布。
对本地区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及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12年2月2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购置车辆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税款从车辆购置当月起计算,未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退役士兵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到时填写《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兵役优待补助金发放审批表》(见附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发放,发放工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并将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同级兵役机关。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0月24日局长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清理结果已于2011年10月24日局长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逐步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前置措施,进一步强化二手房交易和房屋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积极运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堵塞二手房交易和房屋租赁环节税收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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