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加强征管的需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要适当缩短折旧年限的,必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
代征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或由代征人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增发的养老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支付。所需资金由省、地结余留成基金中各承担50%,如个别地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可向省劳动厅、财政厅申请调剂。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职工退休后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前支取,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按原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职工去世。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以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上述两类纳税人应按闽地税政三[1996]005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纳税人对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分多次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的七日内申报的,经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于月后10日内,将上月同一计税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合同汇总后,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为加强和完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切实改善投资软环境,省政府决定将经过清理调整后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予以下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统一规范对外往来收据,适应当前各地征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统一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工本管理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工本费发票”),并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开始启用。
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按《决定》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房改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所在城市政府对房改的统一部署和政策。
企业当期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取得有关部门鉴定后于年度终了后十天内,由企业填报“财产损失审批表”(附表见后),连同财产损失资料报送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核实,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层报上级主管国税局批准后予以税前扣除。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自1987年全省车船使用税实行统一纳税标志以来,对加强征收管理,便于识别检查都起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征管手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各地反映,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不宜全省统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管征,严格控制税前项目的列支,现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中央企业税前列支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要求“涂碳发票统一使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无碳压感发票可暂使用一般无碳压感纸印制。涂碳和无碳发票原则上都必须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但如采用各联一次性打印机印制的,可暂不套印发票号码”。
各级地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立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对强化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是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运用税收等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中央领导同志关心、重视税收工作的结果。
企业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权限审批后准予税前弥补:纳税年度内弥补亏损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地(市)国税局审批后,汇总报送省国税局备案。纳税年度内弥补亏损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一级国税局审批报送地市国税局备案。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管理,经研究,我们拟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和税收会计改革的需要,提高征管水平,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根据税法规定,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修订完善。
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转知希照执行。
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除计委立项为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及非住宅项目之外的其他住宅,按扣除该住宅地价后,每平方米造价超过当地当期普通住宅造价水平50%以上的,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造价水平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按当地同类同档结构分别确定。
各地要从严控制增设发票式样。对企业提出的发票式样,要根据企业的经营业务特点设计。凡需要增设普通发票式样的,一律要填报《企业申请增设普通发票版面格式呈报表》(格式附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测绘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取得的事业收入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再按有关规定缴纳“两金”。
财税[199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
对逾期未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收费项目申报确认征与不征营业税或不如实申报的单位,凡查出有应税收费项目者,除责令其限期补办申报确认手续以及补税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需要使用机外普通发票的企业单位应使用原省税务局制定的《福建省通用发票样本》的式样向县(市)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国税局批准后方可使用。机外普通发票未经省局批准不得出省印制。
全省的电力、金融、邮政电信、烟草、证券、外贸、旅行社、广告、房地产等九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各地必须认真落实,切实抓好。
对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企业自营销售收入部分,业务招待费列支按现行行业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执行。
各县(市)国税局要按原省税务局闽税征[1994]17号通知精神,对存放在国税系统的发票保证金抓紧限时办理清退。清退工作限于七月底结束。对无法退还而留下来的发票保证金统一由县(市)局清理造册汇缴到地、市局保管。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略称:“生产集邮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改为一律征收营业税。”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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