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收资本的3%给予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分3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简称网报系统,网址http://cpaexam.cicpa.org.cn)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
为持续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 202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准则(以下简称1603号审计准则)。
省评协对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业务收入采取比对纳税申报记录或专项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若资产评估机构存在虚报、瞒报业务收入情况,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市创业支持资金的绩效评价材料,连同创业工作总结材料,报至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地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
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等信息。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执行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并明示是否符合或者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六个类别。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失业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围,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帮扶,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民工就业的,对用人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对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保补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经专家对备案抽查企业审核后,现对福建省认定管理机构202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一批补充备案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要结合近期省厅将布置的减税降费调研,按照行业划分选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调研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疏通政策落实的堵点。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标准保持相对固定。2024年起,涉及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标准的事项,由省级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我市按照省级规定贯彻执行。
遵循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增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能力,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平稳过渡。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优化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支持外资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企业上市培育、并购重组。推动企业发行外债,鼓励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投资、境外上市等方式“走出去”。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措施,推动全市医养结合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对福建省认定管理机构2021年认定的第二批1566家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人社、资源规划、税务、医保、司法等部门协调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推进吊销未注销企业事中事后监督制度的落实,确保企业强制注销试点顺利开展。
福州、厦门、泉州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发展城市,要在全面摸清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十四五”期间保租房发展目标,明确规划期内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其中福州、厦门新增保租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总套数的比例应力争达到30%,并向社会公布。
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车辆购置税资金补助项目完成情况好的设区市,支持该地区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申报交通运输部年度计划,优先争取中央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审计质量管理提升活动,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管理准则要求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守则宣传、培训和实施指导,针对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执行的薄弱环节,指导会计师事务所改进审计程序,增强审计独立性,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
今年是“晋江经验”提出20周年,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弘扬“晋江经验”,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抓发展的定力转化为再奋进的动力。
《泉州市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若干意见》《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
2022年即将达到60周岁的缴费人员及其他无法办理批扣手续的缴费人员可不做卡户变更,通过“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闽税通APP”等线上渠道,或到办税服务厅(区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二层)自行缴费。
为充分发挥开发区利用外资载体作用,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中,实际利用外资指标综合排名全省前30名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受益财政给予园区招商机构50万元奖励;实际利用外资指标综合排名全省前10名的,可叠加享受省级奖励。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协调,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国有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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