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优化本地监管办法,增加支付节点,对开发企业使用商业银行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的予以支持,鼓励根据企业经营和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落实2022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人员能力提升计划,推动就业服务提质扩容。依托各级招聘平台,多措并举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就业服务,促进人岗匹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
线下实行注销套餐指引服务。税务部门注销办理推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纳税人当前不满足注销条件的,办税服务厅一次性告知注销税务登记未尽事宜,方便企业办税。
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规定,决定从2022年4月1日起,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低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泉州市税务局一手抓防疫,一手抓税收,聚焦疫情时期纳税人、缴费人的办税缴费服务诉求,结合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用“免、减、退、缓、降、专、延、优、柔、服”十方面28项举措助力复工复产,努力给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带来更多的获得感。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疫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县(市、区),新增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新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为进一步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全力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积极帮助市场主体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加快纾困解难、恢复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制定以下措施。
严肃工作纪律。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公开公正操作,防止出现借机随意扩大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暗箱操作。对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省工信厅发布奖励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同一项目不可重复享受同一级财政资金。为避免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及信用不良企业,对于存在涉黑涉恶及失信情况的企业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检测和疫情防控工作,更好地应对我省疫情变化情况,进一步减轻群众检测费用负担,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新冠病毒核酸单人单检价格的通知》(闽医保[2022]47号)转发给你们。
落实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政策。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落实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政策。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落实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政策。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同一家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相关数据不得合并上报。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有分支机构的,汇总省内分支机构的相关数据由总所上报;在省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其省外分支机构的数据不得合并上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特制定如下措施。
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通过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政策兑现,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增强韧劲、提振信心,全力营造稳增长良好环境,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在房屋租期内,由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直接向出租方提交减 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审批程序,及时审批 承租方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 租方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实施主体负责解释。
阶段性免征“两税”。泉州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其2022年度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企业恢复生产。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82元/月(10584元/年);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的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15元/月(9780元/年)。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 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市属大 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福建省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措施由市级财政兑现的奖补措施,由市直业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由受益财政兑现的奖补措施,由属地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统一先行兑付,涉及市级承担部分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办理。
申报企业至少近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需重新申报认定。2022年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需要更名的企业,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