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上一年度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缴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的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填报上一年度纳税信息并电子签章确认,上传相应税收完税证明和《纳税信息填报承诺书》(详见附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逾期不再纳入评价。由分公司、项目部独立纳税的,归集到本企业填报,不得将子公司或其他单位的纳税信息纳入本企业填报范围。
各设区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对当地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非经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或者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非在破产程序中处置,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须经税负测算且不低于5%。
2022年度财政票据式样为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福建省财政票据(机打)、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见附件1)。财政电子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法律效力,机打票据适用于电子票据换开时使用。
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的民办学校,经实名认证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信用等级和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发票种类、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考生若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单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记录期为五年。
考后资格审核对象为2021年度当年报名参加三个科目考试且考试成绩全部通过的考生(特别提醒:2020年、2021年两年内通过三科且2020年已通过资格审核或2021年度通过部分科目的考生无需进行资格审核)。
对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纳税人能够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规定受理纳税申报。对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既未提供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非经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或者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非在破产程序中处置,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须经税负测算并不低于5%。
对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纳税人能够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受理纳税申报。对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既未提供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对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纳税人能够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规定受理纳税申报。对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既未提供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对银行业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情况开展考核评估,推动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农林牧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等乡村振兴项目的投入,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等级的银行业机构奖励20万元。
根据《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会考办〔2021〕1号),2021年度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方式为考后资格审核。
对泉州市中心市区新引进的制造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第三产业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时间进度如期投建的,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自纳税人依法使用土地当年起,在过渡期内,每年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而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
按照一致性原则,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泉州市中心市区新一轮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通告》(泉政〔2021〕2号,以下简称“泉政〔2021〕2号文”)为依据,将泉州市中心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等级分别对应新的城镇土地定级,对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四项政府非税收入《非税征缴信息采集表》(该表另行下发),传递合同、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其中 ,划转前存量费源信息,应于2022年1月1日前一次性推送税务部门;划转后新增费源信息,应及时推送税务部门。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深化“三医联动”改革,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医疗保障绩效,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根据政务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现将三明市税务部门收费目录清单(共13项)向社会公开。后续如有变动,再行更新发布。具体情况,请参阅本通告附件。
积极宣传改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以各种形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认同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权资产可以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例如转租的使用权资产,但许多使用权资产往往被企业用作主要业务活动的投入,无论是提供服务还是与货物生产有关的活动。
为进一步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根据中央部委、省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实验区已分别于8月10日、9月2日通过窗口指导暂时性停止执行个人限售股减持奖补政策和全区各类产业奖补政策。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与税收挂钩的财税优惠政策。
加强热线队伍建设。各地区要加强对话务一线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热线服务质量和水平。各条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主管单位要协助做好话务培训工作,在热线归并前做好本行业话务座席培训,并于12月底前制定专家入驻方案报市级12345热线管理机构备案。
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统一部署,对莆田市范围内的纳税人,2021年10月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021年10月31日。
综合申报是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一次性申报多个税种,纳税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综合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
对技改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年产值增速超15%(含)且税收达200万元(含)以上的高成长企业,在获得省级技改项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县(区)再叠加给予等额配套补助。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8〕16号)同时废止。
自2021年10月1日起,我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我局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我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我局继续办理。
请各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市直有关审批服务单位负责行政审批办件申报的具体经办人员熟悉掌握《疫情期间“不见面”审批服务办件申报流程》,并指导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不见面”审批服务办件申报。在申报过程中如有需要咨询事宜,请联系市卫健委窗口:0594-2658911。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关于开展2021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闽注会协〔2021〕33号)要求,2021年4月至今,我会对全省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联系点选取。全省联系点包括省直联系点和各市、县(区)联系点。省直联系点由省财政厅选取10家行政事业单位、15家企业组成;各市、县(区)联系点由各市、县(区)财政局选取。
在市区用工的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自主认定人才推荐工作,切实将业绩表现好、对企业贡献大的人才推选出来。市人社局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各企业推荐的人才进行认真审核把关。
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相关待遇,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为91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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