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审计单位的访谈,是经济责任审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审计程序,也是重要的辅助审计手段。审计项目组应当重视审计访谈的作用,通过充分听取不同层面人员的意见,发现审计线索,获取更为充分的审计证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创新带动创业,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减免非货币性捐赠物权转移税费。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市商务委委托浦东新区政府开展浦东新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委托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纳税人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对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条例》第八条(一)项免税规定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温政发[2013]38号)以及《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局对2014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确保我市邮政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平稳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结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管理体制调整的实际情况,现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北京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税率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深层次的利益关系调整,社会关注度高,要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注,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未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照一码”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一照”即营业执照,“一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农牧民危房改造属于自建行为的,按自建自用房屋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危房改造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对符合相关规定且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
本数据接口规范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可自行下载使用,不需缴纳费用。在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当地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取得货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的,可在购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后计征契税。政府安置机构组织商品房房源实施统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机构代被安置对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房屋权利人直接转移登记给被安置对象,按相关规定征收税费。
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六批)、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税收执法,减少执法风险,我局商有关部门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如,规划部门收取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则为合法凭证。
各设区市(区)组织部门会同人社、发改、科技、经信、财政及相关部门(即与确认对象所从事行业或业务相关的部门,比如涉及旅游的为旅游部门),在收齐申报材料1个月内研究出具确认意见。省直、中央在闽单位引进的,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确认。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促进旅游业发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15年9月17日同意南京市申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城市。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文件精神,南京市人民政府拟申请报备离境退税政策实施城市。
根据自治区政府同意部署,自治区地税局拟定了《自治区地税局权力清单》、《自治区地税局责任清单》,按照自治区法制办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月25日前反馈给我们,非常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对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种及适用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等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请您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配合税务部门及时采集、补齐。
纳税人的国标行业、登记注册类型、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等有关涉税基础信息,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应一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核定应纳税种及适用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
二手小汽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小汽车(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们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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