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性制度清单,制定我省配套措施,及时跟进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制度化的长效机制。结合实际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轮换机制。
协会将对评估机构会员申报的业务收入釆取比对纳税申报记录或专项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若评估机构会员存在虚报、瞒报业务收入情况,可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数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21 号) 文件相关政策, 结合我省失业保险政策实际,现就2021年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待遇支付、注销登记、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稽核内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21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2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89号)要求,现就报送2021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和交纳2022年度会员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标杆,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在优化延续近年来市委创新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强化完整工作闭环。用好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置、回应机制。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强化执纪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及时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建立制造业龙头企业一对一包抓服务机制;加强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监测预警,按月研判分析,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技术创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区的市域内,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自2022年9月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
经过三至五年的创新试点,重庆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
为创新服务举措,优化缴费模式,简化社保费业务办理流程,为缴费人提供更多、更便捷的缴费方式,方便缴费人缴费,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就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缴费人缴费方式进行优化升级,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多元化缴费渠道。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2年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66号)文件,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决定于2022年1-4月开展2022年度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专项工作。
对文件内容与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26件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不再执行。
企业进行“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申报,系统可自动获取企业基本信息,智能预填申报表数据,逐步实现企业从“填表”到“补表”、“补表”到“核表”的转变。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50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7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32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8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9号提案的答复
为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和监督管理,促进全省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7号建议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08号建议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39号建议的答复
为继续推进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避免群众因信息数据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无法参保缴费而无法享受医疗待遇,经市政府同意,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日期从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2年1月31日,缴费标准不变,2022年1月缴费人员的待遇享受从2022年2月1日开始。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令修改),现将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予以公布。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调整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2021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2019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2018国家税务局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
全面推行“十一税合一”申报,企业个人办税缴费“一网通办”,发票实现全程网上办.鼓励省外连锁企业在省内开办经营实体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调整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税事项“全市通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4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072号提案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748号提案的答复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增进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税便利度,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做进一步梳理并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内容进行更新,现予以发布。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同步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政策,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在2022年7月1日前出台实施细则并执行。
对十三届省人大代表第20200967号建议的答复,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00408号建议的答复,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00625号建议的答复,对省十二届政协代表第12030772号政协提案的答复,对省十二届政协委员第12030453号提案的答复,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0037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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