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确保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按照中注协《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福建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即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独立核算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土地登记申请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复印件。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不需提交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企业可以选择进行上门申报或者网上申报(即电子税务局申报)。网上申报请登录我局电子税务局,在办税服务-申报缴款-其他申报缴款-企业所得税-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进行申报。(网址:http://www.szds.gov.cn)。
为给纳税人更多的时间熟悉掌握新的财务报表报送系统,提高财务报表报送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将我省(深圳市除外)所属期为2013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报送截止期限统一延长至2013年7月15日。
包括循环经济产业链链接或延伸的关键项目,资源共享设施建设项目、物料闭路训话利用项目,副产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项目,污染物“零排放”或系统构建项目。
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的领域和范围。凡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令禁止的国土资源投资领域,均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给予国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待遇,民间资本同等享受,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事务所应对申报的综合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减免所得额、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税收优惠。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补做备案登记,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精减资料报送,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好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局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要求,我省定于2013年5月1日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对个人以挂靠(承包或承租)形式从事运输业务,且被挂靠运输企业只向其收取挂靠费(承包费或管理费),不按照会计制度核算挂靠人(承包人或承租人)运输业务收入的,以挂靠人(承包人或承租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是指报批类减免税管理环节中的各级经办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以积极防范为目标,以强化管理为手段,通过明确权责分配,规范权力运行,强化风险管理,从而在减免税权力运行中形成内生制约力的管理机制。
在国税总局和省局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10]70号)仍有效,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2013年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按照省、市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在全市统一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要求和我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区自2013年5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统一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采用一卡通缴费的城乡居民,务必于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内直接进行扣费。采用学校或居(村)委会代收代缴的,请及时将应缴费款上缴学校或居(村)委会,各学校及居(村)委会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上缴工作。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暂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意义重大。当前,我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经济运行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依然很多,实现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还面临不少风险挑战。
将原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为港口区全部,防城区的防城镇全部,江山西湾环海大道沿线、防东一级公路沿线和防东二级公路沿线及其合围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防城港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图》。
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对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一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上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劳动者可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2013年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3〕27号)的内容要求,深入开展2013年我市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青岛市国、地税局稽查局对总局指定开展税收自查的属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的重点税源企业,组织开展企业自查。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