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70号《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中所列文件执行。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02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过渡措施的企业和行业,按发布的规定执行;没有发布过渡措施的企业和行业依法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经营收入额核定后,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金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金额30%时,必须如实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可视情况决定补征税款或调整定额。核定期内实际经营收入金额比核定金额下降30%时,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说明情况,批准后下期调整定额。
对需填开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的,销货方应逐项如实填写,购买方应索取一式二份。对购买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4号《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税外函[1994]009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结合本市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对个人于1994年1月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已按市局1993年12月27日“关于实施新税制以及新旧税制衔接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不再办理补缴个人所得税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下同)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单独填报《外贸企业期初内销存货已征税款申报表》(样式附后,由分局印制,发企业填报),经分局审核后据以填报《外贸企业期初内销存货已征税款汇总表》(样式附后,分局制)于1994年4月10日前报送市局。
为了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同时照顾到过去的传统作法,本办法分别采用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办法。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方法,收费标准一旦确定,年内不得随意改变。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8号《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涉外税政处。
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房地产营业收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纳税人转让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在企业实行“两则”后,这种办法又进一步规范了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统一和公平企业税收负担并建立了企业投资约束机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现减税期已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房产税,在1994年内继续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照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4]021号《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计投资[1994]81号《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各区、县有《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第四款中“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的,请各分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上报市政府后,确定是否征收资源税以及征收资源税所适用的税额。
对北京市盐业公司1992年12月31日储备盐的数量进行清理,于1994年3月31日前由北京市盐业公司将清理情况报所属税务分局,同时报送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14号转发给你们,请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时认真宣传、学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9号《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分局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要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普遍开展一次定额评定工作,评定经营收入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力争所评定的收入与业户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并核发经营收入评定书。此项工作应在一季度内完成。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4]008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几点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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