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央关于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决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组建工作已经结束,从1994年10月1日起按所辖税收管理范围分别行使职权,进行征收。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中央税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和部分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https://www.shui5.cn/article/ef/32991.html

1994-09-29

北京市法规

从1994年1月1日起各区县税务局所管的外贸企业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外贸分局负责征收其企业所得税,今后有关外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由外贸分局负责。其他应由地税局征收的各税仍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征收。

https://www.shui5.cn/article/4f/155694.html

1994-09-26

北京市法规

各区、县局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税务干部结合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认真学习,弄懂每一种税务征管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做到会填写会使用,充分认识使用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https://www.shui5.cn/article/46/155692.html

1994-09-24

北京市法规

现将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94]财税字第044号《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接到此文后,未办理的退税事项一律不再办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c2/32990.html

1994-09-23

北京市法规

每旬、月末,各支库应按国税局征收的中央级、市级、区县级收入和地税局征收的市级、区县级收入分别编制旬、月报表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市分库,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与市分库通讯传送旬、月报数字。

https://www.shui5.cn/article/ac/156625.html

1994-09-22

北京市法规

国税局和地税局税务登记管理的范围按税种归属划分,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国税局负责;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它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税局负责。

https://www.shui5.cn/article/f8/32987.html

1994-09-21

北京市法规

1994至1995年继续执行国有农口企业财务大包干办法,税后留利交纳“两金”的企业有:农场局、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京龙商贸公司、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月1日起按新税制办法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b5/32964.html

1994-09-15

北京市法规

现将市财政局京财农[1994]358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批复中明确从1994年按新税制执行交纳所得税的企业,请你们及时与企业联系,做好今年的税收征管工作。

https://www.shui5.cn/article/c9/32982.html

1994-09-15

北京市法规

因工作变动暂时不在会计岗位的人员,本人可保留“会计证”,自调离会计岗位年度起,不计算会计工龄,两次不参加验证者,应吊销“会计证”。会计工龄按最后一次验证日期,扣除不在会计岗位时间累计计算。

https://www.shui5.cn/article/66/153618.html

1994-09-15

北京市法规

建立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税月报制度,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退税金额,按预算级次填写,分别报送:中央在京企业报中企处一份,市属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分别报中企处和有关处各一份,以便及时与金库核对(表式附后)。

https://www.shui5.cn/article/1c/153239.html

1994-09-15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征税问题,请结合市局京税一[1994]329号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70/32980.html

1994-09-14

北京市法规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认以下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北京东帝鸿霞制衣有限公司;确认以下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

https://www.shui5.cn/article/df/32965.html

1994-09-12

北京市法规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2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33/32977.html

1994-09-12

北京市法规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4]1379号《转发财政部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6c/32975.html

1994-09-06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448号《关于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44/32973.html

1994-09-05

北京市法规

要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扣缴税款,扣缴人应扣而未扣税款的,除由扣缴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https://www.shui5.cn/article/9f/169171.html

1994-09-02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b8/32968.html

1994-08-30

北京市法规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具体退税范围、适应税率、退税的申报手续及程序、退税的审批权限、退税税款的管理,应按照市局京税外[1994]48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的补充规定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fc/32969.html

1994-08-30

北京市法规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含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报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还申报表》(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并填开税票足额缴纳税款。区、县税务机关在企业缴纳税款后即按照现行规定和手续将已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https://www.shui5.cn/article/6a/32961.html

1994-08-24

北京市法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22/32962.html

1994-08-24

北京市法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55号《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56/32963.html

1994-08-24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d3/32966.html

1994-08-24

北京市法规

以后年度,对享受先征后退及免征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的校办企业,每年需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发文规定。对不符合校办企业条件或没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税款。

https://www.shui5.cn/article/8b/32967.html

1994-08-24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与市农行协商,本市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的管理费自1994年1月起按信用社各项业务收入的2.5%提取。

https://www.shui5.cn/article/98/32960.html

1994-08-23

北京市法规

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改为企业前,在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这次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增发离退休金的办法增发离退休金;转为企业后办理离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增发离退休金的办法增发离退休金。

https://www.shui5.cn/article/49/32959.html

1994-08-22

北京市法规

为了加强我市律师业的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京地税检[1994]53号《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本市各律师事务所自1995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律师业专用发票”),现将使用“律师业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https://www.shui5.cn/article/4f/155810.html

1994-08-20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83号《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88号《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以及国税函发[1994]389号《关于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安装调试业务范围认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ab/32956.html

1994-08-18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90/32957.html

1994-08-18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c8/32954.html

1994-08-17

北京市法规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78号《关于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c5/32951.html

1994-08-16

北京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四、六、十条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请依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b5/32952.html

1994-08-16

北京市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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