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2]20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金税工程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11
摘要:防伪税控企业应按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配备通用设备。在配备通用设备时,必须配备品牌机,不得配备兼容机。为了确保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的顺利运行,在防伪税控企业购买通用设备(品牌计算机、打印机、不间断电源、杀毒软件等)之前,航天金穗公司应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金税工程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国税函[2002]201号       2002-06-11

  税屋提示——
  1.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第二条条款废止。
  2.依据湘国税函[2006]64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1日起,第二条一、二款,第三条一、二款,第五条条款废止。


  为了进一步做好金税工程工作,加强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保证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加快全省“金税工程”建设步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思想认识问题从去年7月1日我省金税工程全面开通以来,全省金税工程建设进展顺利,采集率基本上保持在较高水平。但今年以来,部分地方的金税工程工作人员产生了麻痹思想,没有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进行数据采集和传输,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全省采集率。各地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到金税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消除麻痹思想,克服畏难情绪,认认真真做好金税工程各项工作,切实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均达到100%的要求。

  二、[条款废止]企业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审批问题

  (一)[条款废止]各市、州国税局应按省局下达的防伪税控推广计划对各县(市)、分局下达推广计划。企业申请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由县(市)、分局审批,并将批准的企业名单报市、州局备案。

  (二)[条款废止]各县(市)、分局应对按推广计划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并提供《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表样见附件一)和《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表样见附件二)交企业填报。各县(市)、分局应对企业填报的上述两表认真进行审查,凡填列项目不全或不真实的,不得审批。

  (三)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对申请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商业临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单价超过10万元的商业临时一般纳税人除外)一律只能审批限额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专用发票,且月专用发票的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

  三、发行问题

  (一)[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在信息中心设置企业发行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管理岗位,并分别安排专人负责。目前发行系统尚未移交到信息中心的,务必于6月20日前移交到位。

  (二)[条款废止]企业发行管理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发行管理岗位职责,在办理企业发行时必须凭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第二联和按规定权限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第二联为企业办理发行,否则不得发行。严禁擅自修改上述两表的内容。企业发行管理岗位人员发行完毕后,应在上述两表上签字并存档。

  (三)税务发行管理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务发行管理岗位职责,在办理税务发行时必须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已审批同意的《税务发行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三)向下级国税局办理税务发行。严禁税务发行管理岗位人员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税局发行“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税务发行管理岗位人员发行完毕后,应在《税务发行申请表》上签字并存档。

  四、关于企业开票人员培训问题

  (一)企业开票人员的培训工作由技术服务单位—湖南航天金穗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金穗公司)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开票人员培训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培训工作,积极协助和配合航天金穗公司做好培训。各县(市)、分局应在培训前一星期通知企业按规定的时间派员参加培训,在培训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派员现场监督和协助。

  (二)为了保证企业开票和报税工作的正常运行,原则上要求大中型企业指派2人参加培训,有主分开票机的企业,分开票机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培训。今后,防伪税控企业更换的开票人员,凡没有《企业开票子系统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督促新的开票人员参加培训。

  (三)航天金穗公司对企业开票人员的培训,必须使用统一的培训教材,并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及培训教程内容进行授课。国税机关应安排主管金税工程的领导或金税工程专干在培训班上,以《金税工程知识问答》为蓝本,从税务管理的角度认真讲解金税工程相关知识(授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小时)。

  (四)航天金穗公司必须对参加培训的企业开票人员进行严格考试,对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者核发《企业开票子系统操作资格证书》。对考试成绩没有达到90分的学员,航天金穗公司应免培训费为其再安排一次培训。

  五、[条款废止]专用设备的问题

  (一)各级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专用设备的交接登记工作,及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对库存专用设备严格实行按月盘点制度,认真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

  (二)航天金穗公司必须凭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和《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否则不得发售。

  (三)各级国税机关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在案发后24小时内将丢失被盗情况逐级上报省局。

  航天金穗公司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三日内将专用设备丢失被盗情况逐级上报省局。

  (四)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必须分开专柜保管。

  (五)各级国税机关、技术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已损坏的金税卡和IC卡以及按规定收缴的金税卡和IC卡,由各级国税机关集中保管、登记造册,按月逐级送交省局。严禁国税机关将收缴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不按规定上缴而擅自重新发行给防伪税控企业使用。

  六、通用设备的问题

  (一)防伪税控企业应按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配备通用设备。在配备通用设备时,必须配备品牌机,不得配备兼容机。为了确保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的顺利运行,在防伪税控企业购买通用设备(品牌计算机、打印机、不间断电源、杀毒软件等)之前,航天金穗公司应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通用设备由防伪税控企业自主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行强制销售。

  (二)防伪税控企业必须对用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计算机安装杀病毒软件,确保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数据的安全。

  (三)对于自行购置用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计算机的防伪税控企业,应在航天金穗公司技术人员安装金税卡之前,通知销售商(维修商)打开主机机箱,以便航天金穗公司技术人员安装金税卡。若防伪税控企业自行打开主机机箱,造成销售商(维修商)不负责保修的,航天金穗公司不承担因开箱安装金税卡而引发的责任。

  (四)防伪税控企业用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不得从事与开票系统无关的活动。

  七、技术服务问题

  (一)航天金穗公司是我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惟一的技术服务单位,全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统一由航天金穗公司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技术服务工作。

  在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过程中,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加强廉政建设,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

  (二)航天金穗公司在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时,应和企业签订系统维护合同,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当地国税机关备案。

  (三)航天金穗公司必须按维护合同认真履行服务承诺,用最快捷最简便的方法为企业提供服务。各级国税机关应对航天金穗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为保证防伪税控企业得到及时有效服务,确保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正常运行,航天金穗公司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年收取技术维护费。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协助航天金穗公司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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