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37号文与财税[2013]106号文比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3-12-16
摘要:营改增新旧政策变化 财税[2013]106号文:营改增最新政策变化 从2012年1月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到2013年8月全国试点,历时19个月完成从 1+6 到 1+7 模式的转换,就在5个月后,营改增政策再次发生大的变化,将进化到 2+7模式。财政部...

营改增新旧政策变化——财税[2013]106号文:营改增最新政策变化 

从2012年1月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到2013年8月全国试点,历时19个月完成从“1+6”到“1+7”模式的转换,就在5个月后,营改增政策再次发生大的变化,将进化到“2+7模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4个附件,规定自2014年1月起,邮政业和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还新增对多项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届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将同时废止。

营改增试点再扩围“1+7”进化至“2+7”模式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从营业税“邮电通信业”中的分列为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具体包括:函件(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包裹(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邮政特殊服务和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其他邮政服务。

邮政业增值税税率为11%;上述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2015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

对邮政储蓄业务仍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营改增试点以来,交通运输业的铁路运输一直仍按营业税征税,这次财税[2013]106号文件明确,将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铁路运输业务纳入营改增试点,从属于陆路运输税目,增值税税率11%,从而使交通运输业完整的实现了营改增。
  
至此,营改增试点范围由“1+7”模式进化为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7项现代服务业的“2+7模式”。

除上述两项大变化外,财税[2013]106号文件还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部分新增和整合调整,统一体现在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

将原营业税邮政通信业中的快递业务分解为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业的收派业务。函件和包裹在异地之间的传递属于运输业;在物流辅助服务税目下增设收派服务: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分拣(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派送(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服务。收派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的6%税率执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将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航天运输服务增列进航空运输服务,并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优惠;在其他陆路运输服务中增列了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在技术咨询服务中增加了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两项;把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审计管理、税务管理、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作为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新增到信息技术服务税目中;将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列入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对翻译服务按咨询服务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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