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12
摘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0]89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和铁路建设附加费。

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1]4号        2011-01-12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的规定,现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0]89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和铁路建设附加费。

  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3号),明确延长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收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明确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2011年1月12日

  税 屋附件:

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征 收 依 据 资金管理方式 征收期限
1 农网还贷资金 财企[2001]820号,财综[2007]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随一省一贷体制全面建立相应取消
2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3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 缴入地方国库  
4 港口建设费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 缴入中央国库  
5 机场管理建设费 国阅[1991]144号,国办发[1995]57号,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财综[2004]51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8号,财综[2010]123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6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国发[2002]6号,财综[2004]38号,财会[2004]8号 缴入中央国库  
7 铁路建设基金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缴入中央国库  
8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 缴入地方国库  
9 铁路建设附加费(福建) 国发[1998]17号,财综[2001]26号,财综[2007]3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10 育林基金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1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财综[2010]58号 缴入中央国库  
12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3 水利建设基金 财综[2011]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4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 缴入中央国库  
15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含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青海、广东、重庆、四川、吉林、山西、河北、陕西、甘肃、江西、安徽、湖北、湖南、贵州、海南、福建、广西、辽宁、云南、黑龙江、宁夏、浙江、河南)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6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国务院令第299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69号 缴入中央国库  
17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 国函[2002]17号,国办发[2004]86号,财综[2009]21号 缴入中央国库  
18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 缴入地方国库  
19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缴入地方国库  
20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1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办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 缴入中央国库  
22 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1992]财预字第111号,国发[2010]35号,财综[2010]10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3 地方教育附加(辽宁、安徽、福建、江苏、四川、广西、宁夏、贵州、青海、河北、山东、浙江、内蒙古、云南、黑龙江、湖南、湖北、江西、新疆、甘肃、广东、海南、河南、上海) 《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1]5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 缴入地方国库  
24 地方教育基金(江苏) 《教育法》,财综函[2003]12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11年2月1日
25 旅游发展基金 国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6]3号,财综[2010]123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2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 缴入地方国库  
27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 国函[2006]52号,财综函[2007]3号,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晋财煤[2007]8号 缴入地方国库  
28 水资源补偿费(山西) 计基础[2001]349号,财综[2001]62号,财综[2007]3号,财办综[2009]5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29 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 计价管[1997]440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7]3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30 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海南) 财综[2008]84号 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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