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9]26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16
摘要:根据《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请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纳税人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延长理由,可延长至90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9]267号               2009-10-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请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纳税人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延长理由,可延长至90日。

  超过90日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实地审核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稽查部门在对清算项目进行检查时实施。

  三、根据《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自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税款。

  四、根据《规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42号)文件的格式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五、根据《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需要核定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核定征收原因。未经清算程序需核定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京地税征〔2006〕242号文件的格式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核定征收原因。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及审核合议后,应制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核定征收结果。各局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核定征收中的核查及审核合议程序。

  六、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的第九条、附件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九《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同时废止。

  附件: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doc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