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内投资项目进口39类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发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6
摘要:新版国内投资项目进口39类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发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昨天联合发布2008年第39号公告称,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
 

2008年第39号公告称,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对《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目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正式执行

 

  据悉,这是继去年初我国修订该目录之后又一次对目录部分条目进行调整。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主要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的变化,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

 

  调整后《目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即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为保证《目录》调整前审批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8年12月15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调整前《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调整前《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08年12月15日起,可以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四部门还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

  根据修订清单显示,新修订的2008版不予免税目录主要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2大类,39小类。通用设备主要有:一柴油机,泵,风机、压缩机,制冷装置,气体分离装置及关键设备,分离设备,起重机械,钻采设备,草坪、公园、运动场机动割草机,机床及锻压、铸造设备,车辆,其他交通设备,仪器仪表,文化设备、电器,包装机械,工程机械,其他通用设备,二手机电设备和其他。专用设备有:船舶设备,农业机械,轻工机械,建材设备,四化工设备,石油天然气设备,印刷设备,食品机械,药品生产,包装机械,塑料加工设备,仓储及停车场设备,环保设备,矿冶、港口机械,纺织机械,电子、通讯设备,冶金设备,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备,安全、消防设备,医疗设备和煤化工设备。

 

  此外,四部门还针对新目录作出如下解释:

 

  1、本目录不含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    

  2、对“生产线”及“成套设备”内含的本目录所列设备,如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16类类注四和第91章章注三的规定归类,否则,应分别归类。本目录列名的“…生产线、…成套设备、…系统”的全部设备,无论成套或单独进口其中某一台,都受本目录限制。    

  3、凡本目录中未注明“所有税号”的,即仅指该类中的列名商品。    

  4、未列入本目录的商品,但其他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应照章征税。    

  5、本目录所列商品的税则号列,如与海关商品归类的原则不一致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商海关总署关税司调整。    

  6、本目录对所列商品的行业分类,主要为查找方便。在实际执行中,进口本目录中的列名商品,一律不予免税。   


        关联阅读:  外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调整 涉及20类商品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调整后,包括电视机在内容的20类商品的相应税则号列产品,从9月10日起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经商财政部,对此前下发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列进行的。


  调整的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和其他商品的税则号列,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延期。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税款不予调整。对今后由于《税则》税目调整而造成有关目录中列名商品的税则号列与该商品当年应当适用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情况,进口有关目录中的商品,其税则号列应当按照当年版《税则》予以确定。


  自2008年9月10日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2]81号)附件2所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停止执行。

新版国内投资项目进口39类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发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昨天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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