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2018]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27
摘要: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迁移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无多缴应退未退税款、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提供即时办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税发[2018]146号      2018-12-27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跨市迁移范围

  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是指广东省(深圳除外)内纳税人因其注册、经营地址变更到广东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含珠海市横琴新区,下同),需要跨市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形。

  二、优化省内跨市迁移即办服务

  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迁移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无多缴应退未退税款、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提供即时办结服务。

  三、简化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根据窗口设置情况和业务量设置省内跨市迁移业务专门服务窗口,省内跨市迁移业务专窗可与注销业务专窗合并设置。

  (三)提供“一窗式”服务。迁出地税务机关要整合省内跨市迁移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窗式”服务。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跨市迁出、迁入业务时,首问责任人应负责问清楚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给出清晰正确的指引,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迁移业务涉及多个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简化办理省内跨市迁移程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征管科技部门负责整体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办法,确保简化办理省内跨市迁移程序各项措施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加强沟通联动

  纳税人迁出地与迁入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联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纳税人办理迁出、迁入事项有效衔接。迁出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将迁出的纳税人信息传递给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要及时联系迁入纳税人办理相关迁入事宜。

  (四)加强督促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的指导。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省内跨市迁移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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