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关于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7-20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新税务机构”)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挂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7月20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关于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关于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已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满洲里市税务局制发《公告》,对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告的基础上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实行分级挂牌。《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 四、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要以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各旗(县市区)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各旗(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各旗(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为解决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7月20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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