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REITs是如何构建特殊性税务处理底层逻辑关系的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3-14
摘要:公募REITs项目设立重点立足于支持位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协同发展、澳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发,黄河流域身体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规划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的基础涉税项目,因而该类基金产品一发行便得到了各界的广泛支持。

公募REITs是如何构建特殊性税务处理底层逻辑关系的

  公募REITs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颁布有段时日了,笔者没怎么发表观点,主要是对这种公募ABS发行尚有不解之处,加之设立REITs基金之前涉及到的企业重组有不小难度,也就耽搁了不少时日。总括而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这号文主要是对公募REITs设立前、设立时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设立公募REITs前,对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符合条件的划转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设立公募REITs时,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可采用递延纳税税务处理——一句话,这号文就是在说,基础设施资产由谁划转,怎样划转,股权由谁转让,怎样转让,以及由谁递延和怎样递延的问题。

  磨刀不误砍柴工,先来搞清楚公募REITs和公募基金有没有关系。

  公募REITs和公募基金有没有关系,公募REITs的本质是什么

  很多人可能觉得公募REITs和普通公募基金有关系——事实是确实有关系。

  公募REITs依据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是以《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以基金财产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简言之就是以基金特殊目的载体(基础设施支持的专项计划)拥有一个或数个基础设施项目的底层资产。

  普通公募收益主要是依靠管理人主动投资能力,通过对投资组合灵活配置股票、债券等标准化产品,来获得股息、利息、收益收益等收益。和普通公募基金不同,公募REITs需要借助发行人、基金管理人在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投资管理领域的专业优势及资源累积,通过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运营管理维护,依托底层资产经营收益和物业资产增值收益来获得持续、稳定经营现金。

  在公募REITs运用投资过程中,投资人通过持有REITs基金份额,间接成为基础设施项目的股东,基金上市后也会有交易价格。公募REITs这种与股票投资异曲同工的效果被称为“资产上市”发行有价证券;同时,这样设计的效果在于巧妙规避《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募不能直接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这一限制,在不修改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实现了基础设施不动产证券化。

  公募REIT企业所得税收优惠产生于何种背景之下

  资产上市发行证券其实在“类REITs”(主要是私募REITs)存在,而且是广泛存在,公募涉及不多,属于新生事物:深交所、上交所公募REITs公告也仅登记11只基金,目前通过备案有9支,尚有2支处于信息反馈更新状态。

  公募REITs项目设立重点立足于支持位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协同发展、澳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发,黄河流域身体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规划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的基础涉税项目,因而该类基金产品一发行便得到了各界的广泛支持。

  为协调公募REITs设立过程中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涉税问题,让应享受之人能尽享税收优惠,尤其是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涉及到了设立公募REIT前和设立公募REIT时两阶段:第一阶段是,原始权益人将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划转给项目公司,让项目公司拥有底层基础设施资产。第二阶段是,原始权益人向特殊载体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完成将标的公司股权注入特殊载体的过程。

  设立公募REIT前基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设施划转可不可以适用殊性税务处理

  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的这个过程其实是原始权益人将拥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和项目公司股权进行交换。原始权益人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所有权转让,按理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给予了适用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意味着原始权益人对项目公司的控股权必须按照财税〔2014〕109号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如果不满足将不得适用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许有人会问,这里可不可以适用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呢。原始权益人以基础设施资产收购项目公司股权,使原始权益人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或者项目公司以自持股份收购原始权益人资产。笔者以为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其实也是可以的。然而,一项企业重组行为,如果既符合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又符合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允许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在原始权益人对项目子公司的控制比例符合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前提条件下,适用划转特殊性规定处理对纳税人会更有利。

  设立公募REIT时原始权益人对项目公司股权、基础设施REITs份额转让可不可以享受两重递延纳税

  第二阶段是,原始权益人向特殊载体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以取得认购基础设施reits份额所需资金。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文给予该阶段递延纳税优惠。

  值得一提的是,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涉及的递延通常是不属于确定性递延,也就是说,重组当期不确认所得,留待以后递延确认,以后能否确认、核算确认、确认多少都是未知数。然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对原始权益人股权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到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原始权益人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评估增值允许递延到原始权益人实际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时候。因此,有种说法称,原始权益人设立公募REIT对项目公司股权、基础设施REITs份额转让存在两重递延纳税,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公募REITs募集失败情形与3号公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没有关系

  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角度,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按照公募REITs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期限届满有出现出现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

  2.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投资人少于1000人;

  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4.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5.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交所《投资者入市手册(基础设施公募REITs)》要求,募集期届满前,战略投资者(包括原始权益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按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数量,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完成认购资金缴纳;战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规定的持有期限内不得进行转让、交易。

  如果期限届满,出现前面所涉基金募集失败的情形,那么原始权益人在设立REITs前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采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改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设立REITs时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得递延纳税。同时,基金募集不成功,也会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产生影响,将不得适用递延纳税处理。

  要关注类“类REITs”采用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的合理商业目的

  公募REITs能够成功备案与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支持是不无关系的。比如,建信中关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涉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之初便得到了海淀区管委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可谓万千宠爱于一身,本身就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不是为避税而避税,虽然原始权益人中关村软件园公司采用的是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确认所得并没有享受优惠(3号公告之前的处理)。笔者在此处提“合理商业目的”,就是想提出一个问题:那些设立“类REITs”原始权益人,可不可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文规定呢?

  主流观点认为不适用3号文规定,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得具体分析:设立REITs之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取得项目公司股权,如果要想适用财税〔2014〕109号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除去原始权益人要100%控制项目公司外,一定要以合理商业目的为前提,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于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2016年7月的解析——

公募营改增试点两个月四大难题待解

  营改增试点自5月1日全面推开以来,由于公募基金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营改增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难题,基金业人士呼吁营改增在公募基金行业实现减税负目标,在征收环节尽量简便。

  难题一:基金交易费发票谁来开?

  作为基金交易最基本的申赎费用,如何对广大投资者开票令基金公司非常头疼。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合伙人傅瑾表示,从机构投资者角度来说,投资收益不能直接扣掉申赎等交易费用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纯粹是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交易费用的进项税需要取得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如果是直销,基金公司可以直接开票给投资者。但如果是代销,在交易费分成方面就会出现问题。申购费一般是全部给代销机构,而赎回费是代销机构与基金公司分成,通常赎回费的25%是计入产品资产的,而这25%是开不出专票的,因为产品本身不是纳税主体。

  北京一位基金公司运营总监也表示,目前产品部分销售分成收入是先上收公司再支付给各销售机构,即产品上划公司的部分收入并非公司实际所得,只是代收性质,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

  “这个矛盾还没有解决,税务管理没有强制的要求,市场上也缺乏统一观点,面向投资者开票,取决于代销机构与基金公司的市场地位。”傅瑾说。

  难题二:管理费该不该开发票?

  对于基金管理费,投资者能否要求基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傅瑾分析,管理费是产品内部净值的费用,相当于产品支付的费用。因此基金公司不应该开发票给投资者,就算开票也应该开给产品本身。北京某基金公司财务人员就表示,曾经有投资者向基金公司要管理费增值税发票,但基金公司只能开发票给产品,不能给投资者。

  上述运营总监称,营改增方案在公募业落地有个很大的困难,就是产品不是纳税主体,但涉税业务却主要发生在产品端。由于产品投向众多且复杂,在产品端缴税不实际,非常难操作,最好是能在上游代扣代缴。

  傅瑾认为,基金投资得到的收益已经减去了管理费,不需要拿到发票再去扣管理费,否则会造成重复抵扣。

  难题三:如何为专户产品开发票?

  公募产品不用面向不特定投资者开具管理费发票,但专户产品该如何处理呢?南方某公募人士向记者表示,有保险公司要求基金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专户产品的协议,合同是针对产品签约的,和专户产品背后的投资人没关系,如果开了发票,就会导致资金流、合同和发票无法保持一致。”

  傅瑾分析,专户产品是特定投资者委托管理的资金,应该按照上述公募产品的思路处理,但保险公司比较特殊,险资委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是穿透处理的,需要透明体现产品的税费和收益,了解产品净值内部每一笔资金的流向。

  傅瑾建议,如果是险资委外投资的一对一专户产品,可以增加补充协议,向保险公司开管理费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上写上该专户产品名称。

  此外,仍有一些政策尚未明朗。比如,针对基金分红,目前没有明文规定是否缴纳增值税,大多数机构都是持观望状态;营改增方案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投资其他标的物是否需要纳税,目前尚未明确。

  难题四:可抵扣项少,如何转嫁税负?

  营改增的目的是降低税负,但公募基金进项很难抵补税率上升的销项,要实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标存在较大困难。

  上述运营总监表示,营改增对公募的影响,主要是税负增加,需要增加投入人力物力,系统需要改造,发票管理上也存在操作困难。

  傅瑾分析,基金税率从原来营业税的5%变成增值税的5.66%,税率有所上升;基金公司的进项有限,人员的工资、福利没有进项来抵扣,可以抵扣的主要是系统、房租、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等,不足以抵补税率上升所产生的销项;相比其他金融机构,能构建不动产的基金公司非常少,并不会享受到此次营改增开始允许不动产的进项抵扣带来的好处。

  “目前产品设计使税负很难转嫁,费率等设计一旦改变可能失去客户,加之基金公司的可抵扣项很少,所以很难实现税负整体降低的目标。”上述运营总监称。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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