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25
摘要: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内蒙古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一类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

一、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政策内容】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内蒙古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国家规定是每户每年12000元,各省级政府可上浮20%。内蒙古按上限执行>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共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

减免税限额=14400÷12×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64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此项优惠。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适用对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即时办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二、企业招用退役士兵

【政策内容】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内蒙古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其中,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按月扣减,该年12月份扣减后仍有余额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该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仍有余额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

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的月份÷12×900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

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64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此项优惠。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适用对象】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即时办结。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2.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考勤表)。

第二类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优惠

一、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政策内容】

1. 自2016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 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 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四十项)。

2. 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03]26号)。

【适用对象】

新办税务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且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方式】

免征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并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税收优惠。

1. 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 免征个人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享受。

二、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新办企业

【政策内容】

(2016年5月1日起)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四十项)。

【适用对象】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方式】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并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三类 随军家属创业就业优惠

一、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政策内容】

1.自2016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证增值税。

2.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四十项)。

2.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适用对象】

新办税务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本人。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为期3年的本项优惠政策。

【办理方式】

1. 免征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并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免征个人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享受。

2. 免征个人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享受。

二、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新办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三十九项)。

【适用对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办理方式】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并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四类 非创业就业军人可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

一、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九条;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9号)。

三、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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