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执法文书的公告[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1-15
摘要: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告知,我局对自行制定的税务执法文书进行了梳理,决定修订执法文书24个(见附件1),废止执法文书30个(见附件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执法文书的公告[部分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01-15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执法文书的公告,本法规中已公布的21个执法文书废止。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告知,我局对自行制定的税务执法文书进行了梳理,决定修订执法文书24个(见附件1),废止执法文书30个(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范围的公告》(2011年第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征[2011]9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10]12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34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1995]554号),以及修订执法文书所涉及的原执法文书样式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zip 文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修订执法文书目录及样式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废止执法文书目录

  附件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废止执法文书目录(30个)

 

自行制定的执法文书名称

文件依据

1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121号)

2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

3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

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42号)

5

纳税人税款入库方式确认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范围的公告(2011年第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征[2011]96号)

6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营[2010]129号)

7

税务文书领取单

8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9

自开票纳税人

10

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

11

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2

年审工作数据统计表

13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14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告知书

15

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式样

1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17

税务所货运发票暂停/恢复供应审核表

18

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19

汇算清缴情况说明

20

营业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21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

22

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

23

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24

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25

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2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0]345号)

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书

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5]554号)

2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书

30

税务约谈通知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京地税评[2010]170号)

  附件3: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执法文书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次修订执法文书修改了执法文书中的什么内容?

  答:本次修订执法文书修改了执法文书中的权益救济告知内容,更为全面、详细地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服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期限和管辖,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为便捷地依法寻求权益救济,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二、本次修订执法文书的权益救济告知内容中为何未明确载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起诉期限,仅留出空白用于手工填写?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即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2015年5月1日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修改为六个月。故本次修订执法文书未明确载明起诉期限,仅留出空白用于手工填写。税务机关使用相关执法文书时,2015年5月1日前应在横线上填写“三”,之后应填写“六”。

  三、本次废止的执法文书是否有新的样式替代?

  答:本次废止的税务行政复议相关执法文书,废止后以北京市政府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代替;其他执法文书,因营改增、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文件依据已被废止、内容不再适用等原因废止,故无替代的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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