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特殊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红霞 人气: 时间:2014-02-24
摘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伪造、变造、虚假的票据等不得作为有效扣除凭证。特殊支付项目还应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或备查资料。 1.工资扣除,须有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 2...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伪造、变造、虚假的票据等不得作为有效扣除凭证。特殊支付项目还应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或备查资料。

1.工资扣除,须有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

2.会议费支出,须有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用明细单等。

3.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缴方式为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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