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科高[2019]2号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9-01-28
摘要: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见附件)增补入《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川科高〔2017〕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科高[2019]2号            2019-1-28

各市(州)、扩权县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见附件)增补入《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川科高〔2017〕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认定条件及程序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3.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和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商务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28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