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所得税小额申报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健 朱良杰 人气: 时间:2018-06-21
摘要:近年,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已成为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重要内容。北京市昌平区地税局今年处理的一起案例,对外籍人员境内来源境外支付个税征管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基本案情 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为一名美国人(

  近年,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已成为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重要内容。北京市昌平区地税局今年处理的一起案例,对外籍人员境内来源境外支付个税征管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基本案情

  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为一名美国人(系该公司法人代表)每月申报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人民币,扣缴个人所得税6元,存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小额申报问题。经了解,该外籍人员的主要经济来源并非仅境内这家公司,而是在中国境内同时为一家美国公司工作,美国公司每月还支付给他3000美元~4000美元的工资。由于该外籍人员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多数年份居住满一年,其在境内工作期间由美国公司支付的所得,中国具有征税权,其取得的工资收入境内来源境外支付的部分也应在中国纳税。然而,该外籍人员就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未在中国境内进行申报纳税。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满183天但不满一年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满一年不超过五年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案件处理

  2018年4月26日、5月4日,昌平区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先后两次,就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小额申报问题,对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人士作了税务约谈。通过约谈了解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美国人,每周只在公司工作两天,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人民币,在境内大部分时间为美国的一家公司工作,从事家庭教育研究,美国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并扣税,该外籍人员提供了美国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数额。该外籍人员护照出入境记录显示,2013年至2017年其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其中2014年、2015年和2017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按照国税发〔2004〕97号个人计算应纳税额适用公式问题,2013年、2016年适用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2014年、2015年和2017年适用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该外籍人员对工资收入中境内来源境外支付的部分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约谈中,税务部门向外籍个人解释了中国税法、文件规定以及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该外籍人员表示愿意补缴税款。

  2018年5月14日,该外籍个人补缴个人所得税18.14万元,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5.69万元。

  四、案件启示

  (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滞后。由于税务部门不直接掌握外籍工作人员的出入境情况,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又未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因此造成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对滞后。在外籍个税核查中发现,有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已工作很多年,有的外籍人员已离职回国,导致税务部门在管理上非常被动。

  (二)企业及外籍个人不了解税收政策。外籍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较早,有的迄今已有二十余年,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对这些政策把握不准确、理解不到位,经常会暴露出很多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梳理,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外籍个人所得税管理仍有很大提升空间。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在很多地区可以说是刚刚起步,虽然在外籍人员八项补贴核查、个税零申报(小额申报)核查、常设机构个税核查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然存在底数摸不清、政策把不准和管理不系统等问题,外籍个人所得税管理要做的文章还很多。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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