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贸计财字[1999]032号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大兴等区县外经贸委负责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通知

来源:欣兴财税 作者:欣兴财税 人气: 时间:1999-05-27
摘要: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贸工作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加强各区县外经贸委的职能,打击走私,保证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拟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授权你区、县外经贸委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大兴等区县外经贸委负责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通知

京经贸计财字[1999]032号        1999-05-27

大兴、昌平、通州、门头沟、海淀、房山区(县)外经贸委: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贸工作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加强各区县外经贸委的职能,打击走私,保证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拟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授权你区、县外经贸委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授权的区县外经贸委,请按所附外经贸部130号内部传真电报的要求,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格式:圆形,直径4.2公分,仿宋体,上半圆为审批机关名称,下半部分为两行横写“加工贸易业务”和“审批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专用章下半部分两行横写“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和“业务审批专用章”,并将印模报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处和我委、海关、税务备案。

  二、有关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要求,请按即将转发的外经贸部“关于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三、对于以进口羊毛、棉花、食糖、植物油和天然橡胶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仍由我委审批。

  四、经授权的区县外经贸委,其审批部门须配备586电脑,打印机,调制解调器,有关审批软件的安装和入网的技术问题。

  五、按外经贸部要求,各区县外经贸委必须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逐日上报前一天加工贸易审批数据和到期核销情况数据。

  我委电子信箱:P110000000

  六、审批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电话:65248764。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