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4-21
摘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4号

  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修正)》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六、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

  七、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二十二条

  九、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十、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

  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五十三条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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