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2号 2004-9-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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