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9]5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8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2.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备案审核工作底稿》,经税源管理岗会签,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事项的审议,由市局所得税处派员参加)。

  集体审议: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审议会议结束后3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

  年度终了所得税减免税审核清算: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税源管理岗应在5月底前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事后审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条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报集体审议办公室并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税政法规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字,传递给税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

  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和税源管理岗应分别将有关资料存档,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负责将《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备案审核工作底稿》、《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税源管理岗负责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

  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二)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期限

  次年4月底前

  (四)管理程序

  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必须及时受理,1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转税政部门,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该项税收优惠备案审核以税政部门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为主,税源管理岗配合对照企业备案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审核工作底稿》、《税务事项通知书》,经与税源管理岗会签后,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由税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

  2.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审核工作底稿》,经税源管理岗会签,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事项的审议,由市局所得税处派员参加)。

  集体审议: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审议会议结束后3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

  年度终了所得税减免税审核清算: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税源管理岗应在5月底前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事后审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条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报集体审议办公室并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税政法规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字,传递给税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

  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和税源管理岗应分别将有关资料存档,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负责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审核工作底稿》、《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税源管理岗负责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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