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9]5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8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十一、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一)政策规定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农产品初加工业务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进行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二)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实际经营范围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以及项目所得核算情况等事项);

  3.《免税收入明细表》;

  4.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复印件);

  (三)受理期限

  次年4月底前

  (四)管理程序

  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必须及时受理,1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转税政部门,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该项税收优惠审批以税政部门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为主,税源管理岗配合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审核工作底稿》、《税务事项通知书》,经与税源管理岗会签后,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由税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

  2.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审核工作底稿》,经税源管理岗会签,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事项的审议,由市局所得税处派员参加)。

  集体审议: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审议会议结束后3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

  年度终了所得税减免税审核清算: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税源管理岗应在5月底前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事后审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条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报集体审议办公室并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税政法规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字,传递给税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

  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和税源管理岗应分别将有关资料存档,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负责将《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审核工作底稿》、《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税源管理岗负责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

  十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一)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报送资料

  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青岛市软件企业证书或青岛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复印件);

  (3)盈利年度声明;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3)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3.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3)盈利年度声明;

  4.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3)盈利年度声明;

  (三)受理期限

  次年4月底前

  (四)管理程序

  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必须及时受理,1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转税政部门,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该项税收优惠审批以税政部门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为主,税源管理岗配合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审核工作底稿》、《税务事项通知书》,经与税源管理岗会签后,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由税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

  2.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审核工作底稿》,经税源管理岗会签,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事项的审议,由市局所得税处派员参加)。

  集体审议: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审议会议结束后3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

  年度终了所得税减免税审核清算: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税源管理岗应在5月底前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事后审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条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报集体审议办公室并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税政法规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字,传递给税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

  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和税源管理岗应分别将有关资料存档,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负责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审核工作底稿》、《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税源管理岗负责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

  十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政策规定

  1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二)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政策规定条件、核算情况等事项);

  3.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企业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4.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复印件);

  5.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及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三)受理期限

  次年4月底前

  (四)管理程序

  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必须及时受理,1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转税政部门,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该项税收优惠审批以税政部门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为主,税源管理岗配合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审核工作底稿》、《税务事项通知书》,经与税源管理岗会签后,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由税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

  2.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审核工作底稿》,经税源管理岗会签,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事项的审议,由市局所得税处派员参加)。

  集体审议: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审议会议结束后3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

  年度终了所得税减免税审核清算: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税源管理岗应在5月底前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事后审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条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报集体审议办公室并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税政法规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字,传递给税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

  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和税源管理岗应分别将有关资料存档,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审核工作底稿》、《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税源管理岗负责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

  附件: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3.《税务事项通知书》

  4.《审批、备案审核工作底稿》

  5.《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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