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3]10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2-27
摘要: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28号)的规定严格对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107号          2003-02-2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28号)的规定严格对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管理。

  (一)凡有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业务的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逐笔注明, 并在“声明栏”中注明“自产产品出口销售额”和“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销售额”以及“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销售额占自产产品出口销售额的百分比”三个指标。

  (二)各局应对企业申报的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业务进行严格审核,并按月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情况表》(见附表)随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批表》上报市局。

  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