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9]19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08
摘要:开发商建设廉租住房、建造经济适用住房的,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建设计划、用地批准手续等),免征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印花税,销售环节印花税按规定征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发[2009]197号                   2009-07-0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中,印花税税收政策不够明确,使基层在实际工作中不便执行。为规范税收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涉及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印花税予以免征。

  二、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开发商建设廉租住房、建造经济适用住房的,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建设计划、用地批准手续等),免征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印花税,销售环节印花税按规定征收。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9年7月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