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及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作为税务检查、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的依据。 1.账簿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登记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它包括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⑵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⑶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凭证管理 凭证,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 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也是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 示例:2016年10月9日,某市国税局对本辖区内的经营者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某建筑材料商店2014年3月办理税务开业登记,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业务。在其经营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既未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该建筑材料商店在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方面有何违法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分析:该建筑材料商店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且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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