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增值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一般情况下,新准则与税法对增值税的确认基本是一致的,在特殊情况下,由于会计与税法基于不同的目的和原则,税法上对增值税的确认宽泛于新准则的确认范围,   一、税法上对增值税收入的时限规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新准则下特殊增值税收入的财税协调处理

  (一)售后回购,因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1]甲公司于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应于9月30日以110万元购回。

  ① 销售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其他应付款           20

  ②每月(5-8月份)末计提利息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2
   贷:其他应付款            2

  ③回购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贷:银行存款             128.7

  借:其他应付款            28
    财务费用             2
   贷:库存商品             30

  财税差异分析: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但在税收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和采购两项经济业务。销售方的销售实现时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由于甲公司销项税额小于其进项税额,差额部分留待以后抵扣,但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处理的财税差异

  [例2]甲公司售出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五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计1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8000元即可。

  分析: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00元, 据此可计算得出年金为2000元、期数为五年、现值为8000元的折现率为7.93%.

  1、在不考虑增值税因素下的账务处理:

  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元

  财税差异: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税法上规定,销售方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来确定销项税额。当然,如果一次性开具了发票,则应全额确定销项税额;新会计准则将应收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税法并不认可。所以,以后各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在考虑增值税因素下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37.61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 1709.4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

  财税差异:

  会计上确认的2000元的未确认融资收益税法上不作为理财费用,而是作为价外费用,一同征收增值税1452.99=8000/1.17*17%+2000/1.17*17%.

  另外,如果货物已经发出,无论采用何种销售方式,如果全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例如,资金难以收回,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业;安装调试未完成,风险报酬尚未转移等情况。这时候应尽享如下财税处理: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同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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